什么是商标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问:什么是显著性要求的证据?
答:尽管某商标因欠缺显著性而遭拒绝注册,如申请人能证明在注册申请日期前,该商标已因付诸使用而实际上具有显著性,则商标仍可注册。要证明标记实际上具有显著性,申请人须以法定声明提供证据,解释:
- 该标记为何
- 该标记如何付诸使用
- 是申请人抑或其他人根据申请人给予的特许使用该标记
- 申请人使用该标记有多久,并在什么情况下使用该标记
- 该标记如何具有显著性,换言之,即顾客能辨认在该标记下出售的货品或服务是申请人的货品或服务。
如申请人使用法定声明标准表格(范例载于本处工作手册有关《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一章最后部分,应在表格内加入所需资料以阐释上述各点。申请人提及的事实,必须与注册申请日期前的时期有关,以证明该标记在注册申请日期前已具有显著性。申请人应在法定声明内提供相关证据,例如显示该标记的标签、包装、小册子或广告的样品或相片,以及发票或顾客名单的例证,以支持声明内的陈述。
如你在任何时候向商标注册处提交任何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以便处理你的申请,请确保已向版权拥有人取得所需的同意:你所提交受版权保护材料的复制品,必须获相关版权拥有人同意可供商标注册处作执行《商标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之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