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条例(附件8)
法律汇编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附表第一号甲册所载规则应为本公司之组织章程,本公司应适用之。
附股人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商人。二、约翰史美,寓某处,商人,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商人。四、约翰谭臣,寓某处,商人。五、哥立威,寓某处,商人。六、安度老布郎,寓某处,商人。七、凯撒威,寓某处,商人。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戊册 集有股本无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依条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条之规定)
附股人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商人。二、约翰史美,寓某处,商人,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商人。四、约翰谭臣,寓某处,商人。五、哥立威,寓某处,商人。六、安度老布郎,寓某处,商人。七、凯撒威,寓某处,商人。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戊册 集有股本无限公司之组织大纲及组织章程(依条例第十四及三四五条之规定)
组织大纲
第一条 本公司命名为“特许专利铅版公司”。
第二条 本公司注册事务所设于香港。
第三条 本公司之组织,主旨在于经营特许专利法,创制及铸造铅版,由香港约翰史美领取特许专利权者,并经营因实施或促成上述主旨之其他事务。
余等兹遵照本组织大纲之规定愿意组合公司,其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商人,认占三股。二、约翰史美,寓某处,商人,认占二股。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商人,认占一股。四、约翰谭臣,寓某处,商人,认占二股。五、哥立威,寓某处,商人,认占二股。六、安度老布郎,寓某处,商人,认占一股。七、阿比尔布郎,寓某处,商人,认占一股。共认十二股。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组织章程
第一条 本公司资本额二千元,分为二十股每股一百元。
第二条 本公司对于下列事项,得以特别决议案行之--(甲)增加资本额若干,分为若干股,每股若干。(乙)将本公司现有股份合并为股款较多之股份。(丙)将本公司现有股份拆分为股款较小之股份。(丁)将通过决议案时尚未有人认领或愿意认领之股份取销之。(戊)以任何方法减低资本额。
第三条 法律汇编第三十二章公司条例附表第一号甲册所载规则(除第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三十七条及三十八条外)应视为概括于本章程之内,本公司应适用之。
认股人姓名住址职业如次--一、约翰钟氏,寓某处,商人。二、约翰史美,寓某处,商人。三、谭玛士格连,寓某处,商人。四、约翰谭臣,寓某处,商人。五、哥立威,寓某处,商人。六、安度老布郎,寓某处,商人。七、阿比尔布郎,寓某处,商人。某年月日见证人某甲寓遮打道十三号。
附表第二号
依条例第十七及三四五条之规定总督发给地产管业执照格式表(略)
附表第三号
依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私立公司改组为公立公司将代替招股简章说明书送呈登记官之格式表(略)
附表第四号
第一节 募股简章必要说明之事项(依条例第三十八及三二八条之规定)
一、募股简章除在新闻纸刊登广告外,必须列明组织大纲之内容,署名认股者之姓名职业,地址,及所认股数等。
二、公司创办人数,公司之管理,股份及持有人对公司财产与盈利应享利益之性质及限度。
三、公司组织章程规定董事资格应占股数若干,及组织章程规定董事之酬金等。
四、董事或拟举董事之姓名,职业及地址。
五、如向公众募股者则列明下开各详细事项--
(甲)在董事意见最低限度应招股若干,募款若干,如将其中一部份开支,则所余之款,应备下列各项之用--(子)将募股所得款全部或一部份为支销所购或拟购物产之价。(丑)公司开办费暨支给任何人认占或代招或允愿代招公司股份佣金之代价。(寅)偿还公司为上述情事揭借之款。(卯)营业资金。
(乙)备上述情事所需之款若干而非以募股所得款支销者,及该款之来源等。
六、认股及派发股份时每股先缴股款若干,如为第二次或续后招股者,则上二年每次招股若干,实际派发若干,及共收股款若干。
七、上二年发行或拟发行除现金外作为全部或一部收足股款之股份与债券若干及金额若干,如为现金,其缴足股款之限度若干,或发行或拟发行股份或债券之代价若干。
八、公司承购或拟购财产之卖主姓名地址,而此项财产系由募股简章招得股款之全部或一部支付者,或在发行募股简章之日,此项财产未完成交易者,暨付交卖主之现金,股份或债券若干,如卖主不止一人,或公司为转手承购者,则给予每一卖主金额若干。
九、以现金,股份或债券作为上述财产之买价,如属于有商誉者,应列明其金额。
十、上二年内付给认占或允愿认占或代招募公司股份或债券之佣金若干或佣率若干。
十一、开办费用若干或预算若干。
十二、上二年内给予或拟给予创办人之报酬若干及其代价。
十三、订立各重要合约之日期及双方当主人,除公司在通常业务上所订或拟订之合约或在发行募股简章之前二年以外所订之合约除外,暨可以查阅各该重要合约或其誉本之相当时日及地点。
十四、公司员之姓名地址。
十五、各董事对于创办公司或拟购置财产所沾利益之种类及限度各详细事项,或各该董事之利益系属于店号之股东者,则说明任何人给予或愿意给予其人或店号之现金或股份,作为招致其人担任董事,或以此为适合董事资格,或其人或店号对于创办或组合公司担任若何事务所得之代价。
十六、此种简章如向公众招募股份而公司股份系分别若干不同等级者,则列明各种股份赋予参加公司会议之表决权,及各种股份附有之权益与股利权等。
十七、凡已开始营业或营业不满三年之公司,则列明公司营业时期之久暂。
第二节 募股简章列明之报告书
一、公司员对于发行简章最近三财政年度之公司盈利及各种股份所派股利之报告书,列明在此三年度所派或不派股利之详细事项,如三年内未有结算账目至发出简章前三个月者,则说明此项事实。
二、凡将发行股份或债券所得款或其一部份,直接或间接用以购取任何业务者,则由会计员对于发行简章前最近三年每年盈利之报告,报告书内须并列举该会计员姓名。
第三节 适用本附表第一二两节之规定
一、本表关于组织大纲与董事资格,酬金,利益,董事或拟举董事之姓名,职业,地址及开办费用数目或预算数目之规定,对于公司在开始营业二年后发行之募股简章,均不适用之。
二、凡因公司所置财产之买卖而订立绝对或有条件之合约,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附表之规定,应视其人为卖主--(甲)在发行募股简章之日,尚未将买价付足者。(乙)将募股简章募得股款支付或清偿买价之全部或一部份者。(丙)前项合约,有赖于募股结果而生效用或履行者。
三、公司所置财产系出于批租者,本附表亦应发生相同效力,一若所称“卖主”乃包括出赁人,所称“买价”包括租赁代价,所称“转手承购人”包括转手承租人。
四、依本附表第一节第八条之规定,卖主或其中之一人为店号,该店之股东,应不视为各别之卖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