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及的独特作用
特许经营中的法律问题及顾问的独特作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营活动的日益规范化、法治建设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入世后在特许经营领域对外国企业开放程度的逐步扩大,顾问在企业的特许经营活动中将具有其独特作用。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实现规模化发展的过程中,更应当充分发挥顾问的作用,在顾问的帮助下,正确认识特许经营的内涵及其运作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整个特许经营网络系统的品牌形象。
企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特许经营是当今商品流通环节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之一,特许者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已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方式。企业开展特许经营的有利条件不断增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随着消费者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节奏的加快,消费者对购物、消费时间和距离方面的便利性要求,为特许经营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发展空间和机会。
☆ 消费者对安全和生活品质方面的追求也为特许企业提供了发展机遇。
☆ 个人投资的多元化为特许企业招募和选择理想加盟者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 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特许企业的支持力度逐步提高,有利于解决特许者和加盟者资金不足的困难。
☆ 政策和法律环境不断完善,有力地推进了特许经营的发展。
在我国特许经营发展迅速、数量增加的同时,特许企业的发展也面临着风险和重大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加速扩张与有效控制之间存在的矛盾,是制约特许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特许者片面理解连锁经营的规模效益,片面追求扩张速度,而忽视了加盟店的运营质量和获利水平,损害了品牌在消费者和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与此同时,由于特许者和被特许者分别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在产权上没有从属关系,特许者对加盟店无法实施有效控制。
☆ 行业内部的盲目竞争,影响了优势企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特许经营在法律上没有准入制度,致使不具备条件、没有能力的企业采用少收加盟费、降低投资规模的手段吸引投资者,而实际上并未形成有效的盈利模式,产生了特许经营中的四类垃圾项目,损害了加盟者的利益,破坏了正规特许企业的正常发展。
☆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环境不尽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特许经营问题。
☆ 随着中国加入WTO,特许经营领域将逐渐向外商投资企业开放,这对于中国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及其相关法制建设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二、 特许经营目前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
由于特许经营并非通过资本、设备等有形财产,而是通过注册商标、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服务标准等无形资产的重复许可使用进行扩张,与传统营销方式相比,其发展更需要健全的法律作为保障。但目前特许经营的发展面临如下法律问题:
(一)特许经营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目前除原内贸部97年颁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外,还没有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法律法规,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还依赖于其它民商法的补充应用。有关政府部门规章,在肯定了特许经营的合法性,对特许经营的规范、发展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的同时,仍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
☆ 现行规定法律层次和效力较低,对法院判案只具有参照意义,从而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预期产生不确定性,影响了特许经营的进一步发展。
☆ 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在中国正方兴未艾的重要商业运作模式,其经营模式与现行法律规定尚存在许多潜在冲突。
☆ 现行规定相互间缺乏衔接和协调,甚至存在矛盾。
☆ 现行规定对特许经营所涉及法律关系缺乏全面、周详的考虑,操作性较差。
☆ 法律法规对私营、个体经济的不公平政策,也制约了特许经营企业的发展,特许经营企业需要一个政治上,法律上极大的发展空间。
有望于近期出台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将以国务院制定的一部单行的行政法规形式,对特许经营这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经营模式予以规范化,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特许经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