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自己责任原则
特许经营合同是规定一定时期内总部与加盟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契约。在有关特许经营合同发生争执时,司法审判中,不会将总部与加盟者的关系视为经营者与普通消费者(弱者)的关系。双方同是经营者,加盟店对签订合同、店铺经营承担自己的责任。
在签订合同时,加盟店应详细地阅读特许经营合同书。对于不给予充分时间检讨合同内容、急于签约的总部,要警惕。
注意事项
(1) 法定披露事项 目前基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颁布后基于该法》)要求特许人应当披露的事项和事前说明内容,是否与特许人提供的资料、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相符合?
(2) 商圈调查、投资效益分析 总部应当进行店铺定点调查、商圈调查,并提供包括投资效益分析、盈利预测内容在内的选址调查报告和经营计划书。加盟志愿者应当确认的是,总部进行的有关该店铺营业收入预测报告,是单纯作为参考呢,还是在合同中约定保证该销售额(保证加盟店的最低收益)?如果总部基于客观且合理的资料进行了投资效益分析,并且合同书中总部没有保证最低销售额约定,那么,即使当该店铺的营业收入达不到预测销售水平,也不能追究总部的法律责任。
(3) 各种应付费用 特许加盟涉及各种名目的费用。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加盟志愿者应检查各种名目费用的对价关系究竟为何。例如,加盟金通常合同书中可以规定不返还,但保证金主要是担保加盟店对总部的债务的,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时,如果加盟店没有债务,则应当返还。因此,应当检查确认支付的款项,哪些要返还,何时返还。
(4) 违反合同时的损害赔偿与中途解除合同时的违约金 无论加盟店还是总部有违反合同行为时,对方均可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通常,特许经营合同规定有定额赔偿制,比如,加盟者违反合同时,应支付30个月的使用费作为赔偿金。这种约定如无特别例外,法院不会裁定为无效。因此,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应当检查确认损害赔偿额及违约金数额。
(5) 竞业禁止义务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大都有合同履行期间加盟店不得从事同种经营,并且合同终止后一定期间(一年至几年不等)加盟店也不得从事同种经营等以保护经营专业技术、从前的商圈为目的的竞业禁止规定。这样,即使加盟店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期间想要转换到其它特许连锁系统,如果是同种行业,将受合同约定的限制不能进行经营。因此,在加盟新特许连锁系统时应充分重视此项规定。
(6) 地域限制(territory地域制) 邻近既存加盟店,总部又开设新的直营店或允许开设其它加盟店,这将影响既存加盟店的经营业绩。这种场合,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如规定有一定的排他的地域限制,既存店可以对总部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追究总部的法律责任。如果只是加盟活动推动人员口头承诺而合同实际上没有相关约定,在诉讼中,加盟店以区域特许侵害为由向总部提出损害赔偿是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