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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特许经营的主体结构与反垄断法规制模式的选择

  特许经营(FRANCHISE),又称为加盟经营或特许连锁,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流行的营销模式和最主要的商业经营模式,它是指特许者以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授予被特许者(受许方,又叫加盟方)使用,被特许者按照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1该模式自20世纪中叶产生于美国以来,在全世界获得了快速的发展,已从最初的零售业和餐饮业等领域发展到家居装饰、教育培训、旅游休闲、旅馆、租赁等几乎所有行业。尤其是在一些新经济领域,特许经营已远非营销模式这个层面上的概念,它作为一种以无形资产来进行低成本扩张(或称之为非资本扩张)从而获得利润的经营方式,已逐渐成为知识经济时代企业发展的重要模式。美国商务部将其定义为“美国新经济的主流力量”,新加坡更是将其定位为“国策”。2

  2,特许经营引起的限制竞争问题

  从经济现实的角度来看,特许经营作为一种覆盖面相当广泛的经营模式,必然会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产生积极的与消极的影响。相应的,从法律角度来看,特许经营企业(特许方及受许方等等)在其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层次的法律关系,导致多重的法律后果。一方面的问题产生于微观的私法领域,比如有关市场上的主体之间的合同法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这些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可以获得较好的解决;另一方面的问题则是关乎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与竞争自由,相比前者,这些竞争法问题更具有全面性与基础性,但却迟迟未得到立法与司法方面的重视。就我国而言,特许经营会产生如下的限制竞争问题:

  第一,特许体系内部的限制竞争问题,主要是特许人对受许方所施加的限制,诸如限制受许人的定价能力、限制受许人的销售合同产品及服务的地域范围或者消费者范围等等。我们知道,纵向限制竞争领域的问题一直是聚讼纷纭,那么,特许经营内部主体间的控制关系的存在又对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添加了什么特殊性呢?

  第二,一个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模式实现自己的扩张,据此建立起来的企业间的融合与依赖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对市场的竞争结构产生危害时,能否适用反垄断法中关于企业集中的规范进行控制?如果有疑问,那么请问,特许经营的扩张模式与传统的集中手段等到底差异何在?这种差异有什么竞争法意义呢?

  第三,庞大的特许体系的存在对于竞争对手来说,是一个可怕的威胁,一旦把特许店的触角伸到其周围,往往意味着破产与倒闭;对于供应商来说,有时一个行业似乎都要受制于一个特许体系。如果一个特许体系有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之嫌,在对它进行规制时有什么障碍?比如说,在衡量其是否在相关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时,其旗下的受许方与其子公司、控制公司等等有何区别?是否应该纳入整个企业的市场份额等的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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