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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风险不可不防

  1987年美国快餐企业“肯德基”首次将特许经营的概念带入中国,历时近二十年,当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发展最为迅猛的市场。但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不成熟等原因,导致国内特许经营市场存在很多不规范行为,商业欺诈盛行,特许人和加盟商的矛盾层出不穷。

  特许经营合同是确立特许人与加盟商合作关系、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文件。特许经营合同往往内容复杂,涉及诸多的法律、经营管理和技术等专业问题。仅从法律角度分析已有的特许经营纠纷,投资者在进行特许加盟时主要面临两大风险:一是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二是特许人区域保护政策执行不利等合同条款风险。以下通过两个案例加以简单分析。

  一、特许经营合同无效风险

  2005年8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韩某诉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认定原被告双方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相关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判决被告返还韩某加盟费十万元。这是自2005年2月1日商务部颁发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因外资企业违反中国投资法律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导致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的首个判例。

  当前在国内发展加盟商的特许人有不少都是国外品牌或者打着外资的旗号,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对外资在国内开展特许经营业务是有限制的。

  根据我国相关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特许经营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在2004年12月11日前,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等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不得投资商业企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在2004年12月11日后,外国投资者必须通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由此可见,上述韩某与北京印气巴谊印气健美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日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违反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现实中还有不少特许人来自香港地区,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协议)及其附件的相关规定,在市场准入时间上,来自香港的特许人可以比外国投资者早(自2004年1月1日起即可进入),但是在经营方式上也只能以独资形式在内地从事特许经营。

  值得注意的是,商务部在于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特许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等等。违反了上述相关规定中的任何一条,都会有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的无效。所以,作为投资者,在决定加盟前不能仅凭一些广告宣传就做决定,而进行必要的市场调查是不可或缺的。

 

  二、区域保护等合同条款风险

  2005年9月,冯女士看到了北京一家皮具公司的宣传手册,其中明确表述了该公司的区域限额加盟和“对专卖店实行严格的区域保护政策”。冯女士觉得商机难得,遂与该公司签订加盟合同,以交纳加盟费方式获得该公司某品牌包袋产品在江苏省徐州市的特许经营权。在其后的经营过程中,冯女士陆续发现在徐州市有多家加盟商都在经营同样的产品。冯女士认为皮具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而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的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皮具公司宣传手册的性质属于广告宣传,其内容不具有实质约束力。而关于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承诺最终并没有形成合同条款,双方也没有就此作出任何约定,所以,冯女士依据宣传手册中的内容主张被告违反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没有法律及合同依据。据此,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

  区域限额加盟和区域保护或商圈保护政策,其意义在于通过限制某一区域内经营相同品牌或同类产品的加盟店、直营店的数量,防止各加盟店成员间的恶性竞争,从而保护加盟商的经济利益。限额加盟或区域保护是特许人的一项重要义务,然而现实中有不少特许人出于私利,无视特许网点的消费水平和市场容量,大量吸收加盟商,导致恶性竞争。因此,为了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加盟商应当谨慎签订加盟合同,对于特许人的广告宣传或重要承诺,应坚决要求将相关内容写入合同条款。

  除了区域保护,加盟商还需要注意特许人其他方面的义务,包括:及时披露基本信息,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促销及广告宣传,等等。

  此外,加盟商应当留意一个细节:在由特许人提供的合同文本草案中往往都约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由特许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可能会给加盟商造成不小的麻烦,现实中有的加盟商在纠纷发生后甚至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而不得不放弃要求权益。因而,加盟商在签订加盟合同时应尽可能争取将管辖法院约定为合同履行地(一般也是加盟商所在地)法院。

  总之,特许经营合同一般内容都比较复杂,加盟商在签订之前应当仔细审查,以免陷于被动。并且,加盟商在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各种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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