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的第三人责任问题探讨
商业特许经营的特征
特许经营通常在两种意义下使用,第一种是指国家或有关机关将某些受国家控制的特定行业:如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的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经营权以有偿方式授予特定人;第二种则是指商业特许经营,本文所讨论的范围仅指第二种而言,根据商务部2005年2月1日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2]。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专门调整特许经营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知道特许经营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授予。特许权是包括商标、商号、经营模式、服务标志、专利、商业秘密、经营诀窍等权利的知识产权性质的综合性使用权。(二)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对外具有共同的外部特征。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在品牌、质量、商标以及经营理念上实现高度统一性,在组织制度、经营模式、企业形象方面整齐划一。
另外,特许经营还具备以下特征,其一、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是相互独立的法律主体,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不存在隶属关系。其二、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往往要受到特许人的直接支配,尤其表现在市场计划、经营体系、质量标准、店址选择、经营范围、营业时间等方面。由此可见,特许经营的双方当事人既是相互独立可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民事主体,又是紧密联系的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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