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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建立现金池所应关注的政策问题

    在中国建立现金池都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政策问题:

    1.现金池的结构下,子账户和母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这就形成了公司间的借贷,而公司间的借贷是中国《贷款通则》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法人之间想要共享现金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

    2.中国的外汇管制一向都是十分严格的。建立一般的人民币现金池可能涉及的外汇政策不多。但是一旦要建立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情况就将变得更加复杂。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在外管局发布关于跨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前,中国境内外汇资金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之间的外汇无因流动,建立外币现金池缺乏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策上允许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在2005年10月,国家外管局颁布浦东九项措施,其中第一条也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即使现在浦九条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的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对于外币现金池的建立还是有很多的限制和约束。例如: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宽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企业要建立外币现金池还必须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这些种种条款都是企业在操作现金池业务中所应当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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