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基建工程跟踪
一、基建工程跟踪与基建工程内部、监理的关系
发展至今,内容上已从过去单纯的财务发展到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跟踪作为业务的一门分支,具有学的共性(如鉴定、评价职能等),同时也有自己鲜明的特性(如更强调时效性等)。
(一)内部视角的基建工程跟踪根据《内部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准则定义,建设项目内部为“组织内部机构和人员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实、合法、效益性所进行的独立监督和评价活动”,内容涉及建设项目的投资立项、设计(勘查)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期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建设项目实现质量、速度、效益相统一。基建工程跟踪是内部的重要部分,主要对工程建造过程中的工艺、造价进行事中控制。但由于建设方自身内部技术、人员等力量的欠缺,无法完全履行建设项目涉及的内部职责,因而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完善内部的实施。为了克服内部部门实施力量不足,满足实际需要,从而产生了以内部机构牵头,对工程事中控制事项委托于社会机构这一委托代理关系(如图1)。社会机构利用自身力量弥补内部机构不足,跟踪由此产生。
(二)监理视角的基建工程跟踪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根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涉及到三大控制,即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同时监理机构应围绕“三管一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配合协调)开展工作。具体内容有审查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计划及其进场的质量与数量,并采用巡视、平行检验的方式对工程隐蔽项目进行验收等。
通过与基建工程内部比较,可以发现,监理的职责与其存在相互重叠的现象。例如,监理对于工程质量和投资的把握、控制,同样在基建工程内部中有所涉及。而基建工程内部的职能的履行,则依靠跟踪方去实施。因此,监理和跟踪在两层不同的委托代理关系下(监理由建设方委托,跟踪由内部方委托),存在着职责重复、不易于分清的问题,也造成了监理、跟踪在工作过程中容易产生互相推诿的情况。
简单的从隶属关系上区别两者的工作范围,对于实际工作控制意义不大。只有从本质上界定他们之间的区别、联系,才能真正明确各自职能与设置目的。笔者认为,监理与跟踪虽然存在职责上的重复,但是,应着重强调他们之间的印证和协助关系。跟踪与监理同样要对隐蔽项目与变更项目进行验收、审核。跟踪应重点对于工程量和造价予以控制,监理则要把工程质量作为控制重点。监理和跟踪的结果可以相互参照,以便更好地为建设方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