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怎样才能缴纳利得税?
首先,任何企业符合以下三项条件者,便需缴纳利得税:
1. 有在香港经营活动(包括行业、专业、业务)者;
2. 在香港经营活动有产生利润者;
3. 所得利润来源于香港。
根据香港法例,公司董事必须为香港有限公司准备相应年度的公司营运凭证,并委聘有资质的香港会计师(执业会计师)为公司帐目进行审计(核数),并填报税表委托执业会计师递交香港税务局。
利得税的税率如下:
由 2003/04 课税年度开始,公司业务利得税税率由 16%调高至 17.5%(包括2004、2005、2006、2007、2008财年),自 2008/09 课税年度起则降低至16.5%。
至于个人业务所得,2003/04 课税年度利得税税率由15%调高至 15.5%(仅2003财年);
2004/05 课税年度起再调高至16%(包括2005、2006、2007、2008财年);
2008/09课税年度起则降回至15%;
缴交利得税的个人或有限公司可获减免 2011/12 至 2016/17 课税年度最后计税25%的税款;
2011/12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免上限为$12,000;
2012/13 及 2013/14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减免上限均为$10,000;
2014/15 至 2016/17 课税年度每宗个案的上限放宽为$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