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问题基本原则
在香港,地域概念一向是利润课税的基本因素。换言之,只有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这里课税。可是,虽然地域概念的原则本身清清晰明确,但在某些个案的实际应用上,仍然不时引起争议,成为税务局和执业人士之间争讼的项目,须提交税务上诉委员会和法院裁决。枢密院在“恒生银行”案( 3 HKTC 351 ) 和“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3 HKTC 468)中的判决,确立了协助界定利润来源地的指引。近期枢密院在“CIR v Orion Caribbean Limited”案中的判决,再次确定其在上述两个案中订下的指引,幷肯定了“作业验证法”是界定利润来源地的适当方法。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
(一)缴纳利得税的基本验证法
任何人士倘若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便须缴纳利得税:
1、该名人士必须在香港经营行业、专业或业务;
2、应课税利润必须来自该名人士在香港所经营的行业、专业或业务;
3、利润必须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
(二)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原则
假若符合了上述首两项条件,则任何人士的利润只有是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才须课缴利得税。决定利润来源地的基本原则,简列如下﹕
1、确定利润的来源地须根据有关个案的事实而决定,所以幷无一个可以概括适用于各种不同情况的通则。利润是否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是由利润的性质及产生有关利润的交易的性质所决定。
2、确定利润来源地的一般原则,是查明纳税人从事赚取有关利润的活动,以及该纳税人从事该活动的地方。换言之,正确的验证方法是查明产生有关利润的作业,幷确定这些作业在何处进行。
3、划分利润是否从香港抑或香港以外地方所赚取,乃根据个别交易所产生的毛利而决定。
4、在某些情况下,若个别交易的毛利是在不同地方产生,该等毛利可分摊作部分在香港产生、部分在香港以外地方产生。
5、作出日常投资或业务决策的地点,一般不能用以决定利润的来源地。
6、香港业务没有在海外设置永久机构这一点,本身幷不代表该业务的所有利润均在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不过要注意“香港电视广播国际有限公司”案枢密院裁决的判词曾列述:“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香港的纳税人,只有在极罕有的情况下,可以赚取不须在香港课税的利润。”
(三)香港所得税报税
香港税务局规定每年必须报税一次, 政府按公司纯利润的17.5%征收利得税;公司不盈利不交税,但仍然需要按时提交申报表。新成立公司第十八个月才会收到第一份报税表,但必须于收到报税表的三个月那填妥并交回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