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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香港信托公司需满足的法律要求

1、该公司在其组织章程大纲所列的公司宗旨只限于《受托人条例》第81条所列的某些或所有宗旨;


2、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不少于港币3,000,000元;


3、已发行股本中至少有港币3,000,000元是真正以现金代价已缴足股款者(须提交董事确认书);


4、已妥为委任董事局(公司须最少有两名董事);


5、公司己:


(1)以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即以[库务署署长作为(拟注册为信托公司的名称)的代表」开立账户),将一笔不少于港币1500,000元的款项,存放于《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第2条所指的认可机构,已将该认可机构就该款额发出的收据,毁库务署署长;或


(2)以库务署署长的名义,将一笔不少于港币1 ,500,000元的款项,存放于《银行业条例》第2条所指的银行的附属财务公司,并把将该财务公司就该款额发出的收据,交库务署署长;或


(3)将《银行业条例》第2条所指的银行按库务署署长所接受的条款而提供的担保书,存放于库务署署长;


6、公司有能力在无须动用。存放于库务署署长的款项的情况下,履行该公司在它对其股东的法律责任以外的义务(须提交董事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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