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哪些公证必须要本人亲自到港办理?
由于声明书均需声明人凭籍《宣誓及声明条例》宣誓并签字确认,因此所有在内地使用的声明书必须在中国委托公证人面前作出,简单来说就是必须在香港进行宣誓。
由于疫情的关系,不少身处香港境外的当事人无法来港,但又因在内地购置物业、登记结婚等安排需要办理婚姻及家庭状况声明书、申请结婚声明书等公证文书,因此希望通过视讯等形式进行远程宣誓或声明办理。
事实上,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法”)明文规定,中国委托公证人不得通过遥距视像方式见证当事人签署,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委托公证人面前(即在港)签署文件。原因在于公证文书是证明发生在香港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件和文书,假若宣誓、声明等法律行为在香港境外作出,则已超出委托公证人的证明范围。
因此,声明书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到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法律事实证明
法律事实证明用于证明在香港形成的公司资料、董事会决议、商标注册资料、出生、结婚等相关法律事实,由于法律事实已在港形成,原则上不需要相关当事人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亲自办理,当事人可通过委托他人、邮寄等方式将材料递交给中国委托公证人,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对证明的对象和内容进行查证或鉴定。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该类公证文件无需当事人签字,但仍有部分公证文件要求当事人亲自来港办理,
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如下:
1、公司董事会决议:要求至少一位公司董事到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2、结婚:
a) 证明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的事实,由香港居民一方申请办理公证的,并不要求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b) 证明两位内地居民在香港结婚之事实,实务中会要求提交当事人的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由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入境日期印章或标签复印本,即过关小白条,亦即需要其中一位当事人亲身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
3、出生:证明港澳籍学生与内地父母的亲子关系,用 于港澳籍学生在深圳办理入学之用的出生证明书,要求提交当事人父亲或母亲一方的入境凭证,即过关小白条,因此内地父母其中一方须亲自前往中国委托公证人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