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运作的离岸公司需要遵守什么申报规定?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
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录保留最少7年。
在香港经营业务的离岸公司,须遵守与香港公司相同的申报规定。
基本的规定是,该公司须向税务局的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其业务,并提交当局向该公司发出的利得税报税表。
如该公司在任何一个课税年度有应课税利润,但仍未收到税务局的报税表,则该公司须在该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完结后的4个月之内,以书面通知税务局须要课税。
此外,公司须备存足够的英文或中文纪录,以便易于确定应评税利润,并须在该纪录所关乎的交易完结后,将该纪录保留最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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