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如何申请商业登记证?
独资或合夥经营的新业务:
独资或合夥经营的新业务,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登记。如属独资经营,应填写申请表格第1(a)号,属合夥经营,则填写申请表格第1(c)号。申请人须填妥其中一份表格,并连同独资东主或所有合夥人的香港身分证或护照影印本一并递交。
如独资东主(或合夥业务中的所有合夥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业务的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并提交一份委托书及代理人的香港身分证影印本。委托书的内容,应叙明代理人的姓名,香港身分证号码及住址。并由委托人及代理人双方签署作实。
由有限公司经营的新业务:
所有有限公司必须首先在设于金钟道政府合署的公司注册处注册。商业登记申请应于注册成立为有限公司或于公司注册处注册日期起计1个月内提出。申请时需填妥的申请表格第1(b)号一份,连同由公司注册处所签发的公司注册证书或海外公司的公司登记证明书影印本一并递交。
海外公司(如BVI公司)如在公司注册处注册的程序办妥前已开始在港经营业务,亦可在上述开业日期起计一个月内申请商业登记。在这情况下,有关公司应填妥申请表格第1(b)号,连同海外注册证明书(或同等效力文件)的副本一并递交。若证明书的原文非属中文或英文,便需提交一份中文或英文译本的经核证副本。
开设分行:
经营业务人士须在一家分行开设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向商业登记署申请登记。在这情况下,申请人需填妥申请表格第1(d)号。
复业:
如欲恢复经营一项先前已经停业的独资或合夥经营业务,经营者必须于该业务复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重新申请商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