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有什么注意事项?(2)
注意五:据实性
初步接触的企业家们很容易将投资推介和企业宣传两者混淆,造成很大麻烦。
实际上也是公司情况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在过程中,所有资料的最终形成,都必须经过顾问的逐一核证,没有依据并经顾问验证的资料,则不能进入招股书,不能予以披露。
涉及公司独立第三方情况的披露,必须经过独立第三方书面同意;涉及企业自身荣誉,必须有企业真名实姓的荣誉证书才能进招股书;涉及人员的简历资料,必须有证件有证明才算完整。
比如,有某一个企业讲它是某地区最大的企业,那就必须拿出依据来证明是最大企业,否则不能予以披露。
再如,主体涉及到上游生产商、供应商和银行机构的披露,必须经这些单位签署有关确认函,确认函由顾问起草或审核。核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公司的真实性,避免引发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诉讼风险。
所有披露的资料,不同于企业日常宣传,日常宣传或大或小,资料则必须是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否则会构成欺诈或虚假,甚至引起投资者的投诉或诉讼。初步接触的企业家们很容易将投资推介和企业宣传两者混淆,造成很大麻烦。
注意六:合规性
特别是在公司税收方面,是否完税、是否违规、是否受处罚,调查得比较严格,这也是的一条“红线”,不能碰。
体系的境内外三家顾问,在过程中起着法律的保障作用。对公司、股东和管理层(董事)过往的历史记录审核得比较严格,前顾问通常要进行查册,看上述各方有否被投诉、诉讼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况。特别是在公司税收方面,是否完税、是否违规、是否处罚,调查得比较严格,这也是的一条“红线”,不能碰。体系情况都是公开透明的,不要隐瞒漏掉,即使有法律方面的先天性缺陷,也要通过顾问进行技术性修补。涉及公司重大财务数据和银行借贷,涉及公司历史沿革、股东变更、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政府批文、土地买卖、房屋租赁、资产转让和其他情况,都必须经过顾问详细核查,记载于法律意见书里。在招股书“风险因素”一节,特别强调方方面面的法律风险问题,虽然很繁琐很累赘,甚至让人不可思议,但一定意义上是对公司的有益保护。
注意七:控制性
股权控制方面是最关键的环节,公司与关联公司的控制性、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控制性,关系到业绩能不能连续计算,财务能不能合并,业务有没有冲突。
强调账务的核心控制,也就是账务的程序化管理,这是公司管治的中心问题。从采购、仓储、出货、运输、销售、回款和入账,都要有系统制度管理,都要有相互制约。强调董事对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和银行借贷等风险控制的主导作用,以及所负的监管责任。股权控制方面是最关键的环节,公司与关联公司的控制性,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控制性,关系到业绩能不能连续计算,财务能不能合并,业务有没有冲突。
规则规定,三年业绩期内,主要管理层不能发生变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控股股东不能发生变化。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忽视了控制力这点,认为只要将关联企业吸收合并就行了,母公司或公司持有多少股权没关系。
如果母公司投入子公司股权仅占到50%,则该公司称为联营公司,股权控制力相对要差些,在账务上合并报表的可能性很小,有可能只算作投资收益,这样公司账务报表很难看,公司损失也就很大。所以对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尽可能占100%,至少占51%以上,才能拥有控制权及合并报表权,这是投资者希望看到的。
注意八:主营性
相对来说,主营业务突出的公司PE会高些,如果渗入过多的非主营业务,对PE影响比较大。
要求主营业务清晰突出,主营业务有80%以上能反应在账务报表内,非主营业务越少则越好。从投资角度看,主营业务是否突出极为重要.。相对来说,主营业务突出的公司PE会高些,如果渗入过多的非主营业务,对PE影响比较大,同样业务的公司,非主营业务的公司PE则相对低些。
投资者对盈利结构很关注,希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空间更大些,当然也允许非主营业务收入存在,两者都可视同企业盈利,与香港会计准则没有冲突。但香港联交所在三年业绩满足条件及财务合并入账方面,审查非常严格,要求必须是主营业务实实在在获得的盈利,其他非主营收入不能计算在三年业绩里。比如,进出口企业受汇率影响很大,如果人民币升值给进口企业带来的远期理财收益,不会计算在三年主营盈利及业绩内。所以,投资者看待的主营业绩和香港联交所审查的主营业绩,有根本的不同。
三年业绩期内,尽可能不要有重大收购、出售或剥离等资本活动,如果有则不能发生控股股东实质性变化,否则业绩连续计算不了,给造成很大障碍,当然具备条件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