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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为何要用BVI公司控股开曼公司

一个开曼公司上面必然有一个BVI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之所以要通过BVI公司控股开曼上市主体,而不是直接作为开曼上市公司股东主要原因在于,BVI公司可以起到以下作用:


首先,可以使实际控制人(股东)绕开直接持股禁售期的限制。开曼公司上市之后,一般交易所会要求 其股东在1年或更长时间内禁止出售所持有的股票,用设立BVI间接持股方式,实际控制人(股东)可以免受禁售期限制,处置股权更为便利。


其次,可享受BVI公司所得税低税率的待遇。无论是收取股利,还是出售BVI公司股权放弃原有业务,均可享受税收优惠。


最后,可以绕开国家外汇管理限制。如果实际控制人(股东)直接持有上市主体股权,那么实际控制人的分红就必须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年37号)规定在指定日期内汇入境内,如果有BVI公司,则收益归属BVI公司,无需汇入境内。


需要注意的是,当境内运营实体存在多个创始人(境内居民)时,通常每个创始人都需要单独设立一家BVI公司, 以避免因任何一个创始人持股发生变化,而导致所有创始人均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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