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信托法在税务方面上需要注意什么?
离岸信托通常创建于将资产转移到托管人名下时,这时托管人成为资产的法律所有者,同时根据信托约定的条款负责管理资产,并将它们分割给离岸信托的受益人(受益人可以包括将资产所有权转移到托管人名下的个人或公司)。
基于中国目前实行的税务法律和规范,外国信托在中国不应被视为一个纳税实体。除了信托托管人被视为居民企业,或其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或从中国获取被动收入(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等)之外,外国信托的信托资产所产生的收益不应承担中国税负。
因此,为了避免中国税收问题的负面影响,外国信托的三个主体:受托人,保护人公司(若有)和拥有信托资产的控股公司,必须是在境外设立,他们的管理与控制活动均发生在境外。新加坡具有受监管的信托体制,专业的受托人必须获取执照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
在新加坡信托法律体制下,设立人可以保留其投资的权利,因此,客户仍然可以积极的参与到信托资产的投资管理中。同时,设立人被允许任命信托保护人(保护人可以是客户本人),保护人在某些领域可以指导托管人的管理活动。在某些大陆法系管辖区,遗嘱特留份制度仍然是一个很常见的问题,在新加坡信托法律提供了解决这个问题的反遗嘱特留份制度的条款。另外,新加坡拥有严密的客户信息保密性和银行保密法律。
当信托的设立人和受益人均非新加坡居民或居住在新加坡,新加坡税法体制将其认定为外国信托。作为外国信托,很多信托收入(包括绝大多数金融工具衍生的收入或利得)都将豁免新加坡税负。受益人在收到免税收入所得时也无需在新加坡纳税。
同时,新加坡具有广泛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在信托架构下设立于其他管辖区的附属实体将能够享受税收协议的优惠,至今,新加坡已与多个国家地区签署了69份已生效避免双重征税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