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加拿大公司,加拿大公司董事职位详解
加拿大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并没有法人代表的概念。最高决策机构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每年必须召开一次,其职能是选举董事局,批准董事和主要管理层的报酬并讨论通过年度财政报告。
董事局产生之后,对公司运作全面负责。董事局可以设董事长,其权限由公司内部章程决定。董事局会议并不一定会定期召开,但一般公司规定重大决策必须有董事局批准才能生效。作为公司董事所肩负的责任和义务很多。首先,董事对公司有信托义务(fiduciary duty)-董事必须忠实地为公司服务,不能侵害公司利益。例如,董事不能与该公司所经营的业务竞争。又例如,董事若获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商机,必须把此信息透露给公司而不能独自占有。另外,董事还必须承担财务风险。
虽然有限公司对股东的个人财产起到保护作用,但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作为董事必须承担以下财务责任:第一,税务责任。若公司逃避税务责任,特别是货劳税(GST),代扣税(withholding tax),则董事必须负责向国税局偿还税款;第二,员工工资。若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董事则可能被要求做出私人赔偿;第三,其它违法行为。公司若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环境保护法或其它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知情不报或故意纵容的董事都有可能被追究个人责任。所以说,当董事并不是一件轻松差事,特别是那些有资产,有名望的人士都不会轻易接受董事职位。
CBCA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占董事局成员的比例不能低于25%。OBCA要求要求加拿大居民或公民占董事局成员的比例要大于50%。如董事局人数在2位以上,居民或公民在董事局中所占比例必须为大多数。因此,海外人士在加拿大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常常要为找加籍公民作董事而费尽周折。一方面,董事责任重大不能轻易托付给他人,另一方面,很多专业人士因惧怕风险而不愿当董事。为了解决这个问题,CBCA和OBCA都有条例,允许公司股东做出特别股东宣言(Unanimous Shareholder Declaration)剥夺董事局一切权力,由股东直接领导公司。这样,公司董事局行同虚设,董事不享有权利,也不承担个人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