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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红筹架构,为何要用BVI公司控股开曼公司

典型的红筹架构是:股东—股东层BVI—开曼公司(上市主体)—中间层BVI(如有)—香港公司—境内资产(可直接拿股,可协议控制,视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限制)。


BVI公司控股开曼公司的原因

1.股东层BVI设立原因。为什么要股东不在开曼公司(上市主体)直接持股呢?因为BVI公司有如下好处:

(1) 不在注册当地运作,不需承担税负;

(2) 便于管理(即转让手续便捷,只需将转让书及买卖书存盘到法定注册地址即可);

(3) 可免除年审要求;

(4) 公司的资本为授权资本,不需实付及验资;

(5)对投资者身份进行保密 (只可在董事授权情况下才可对外披露) 。


2. 中间层BVI设立原因。两个层面的原因:

(1)资产转让便利。上市公司(一般为开曼公司)将来如需转让HK公司持有的境内资产,只需转让BVI公司的股权;

(2)无印花税。较香港公司来说转让BVI公司股权没有印花税,在这种量级的转让下,如果不设中间层BVI,直接转让HK公司股权可能导致的巨额印花税负担。


注: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注册地应为香港、中国内地、开曼、百慕大、英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之一。虽然BVI是可以作为上市主体,但是一般都会选择开曼公司,因为开曼公司透明度更高,更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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