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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号文登记变更该何时办理

37号文仅要求就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登记,因此如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发生境内个人股东、名称、经营期限等基本信息变更,或发生境内个人对该特殊目的公司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置换、合并或分立等重要事项变更后,需要到原登记银行办理外汇变更登记。除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外,在红筹架构中的其他下层境外特殊目的公司(例如境外融资主体)发生相关事项变动的,一般无需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


首次登记后,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出现任何重大变更需及时办理37号文变更登记手续。境内居民个人只为直接设立或控制的(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办理登记,特殊目的公司持有的开曼公司股权发生变化(即第二层变化)则无需变更登记。正因如此,搭建红筹架构时每位创始人都会单独设立一家海外持股公司,以避免当其他创始人的持股发生变化时,都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繁琐程序。


实践操作中补登记办理存在较大难度,此种不合规情形亦可能会影响企业未来的融资及后续资本运作。特别在企业上市筹备阶段,可能导致创始人花费更多精力纠正相关瑕疵;如相关瑕疵无法解决,代理机构在出具合规意见上亦将存在难度。因此,我们建议在个人在办理37号文登记的时候,可以寻找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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