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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的外国收入是否需要缴税?

存放在境外的外国来源收入("外国来源的境外收入")并用于向我们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第一级免税股息,是否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并不构成在新加坡收到的来自新加坡以外来源的收入,不需要纳税。前提是第1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不涉及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实际汇款、传送或带入新加坡的资金。


新加坡公司收到了捐款,这些捐款是否需要纳税?为产生捐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减税?

如果捐赠不是自发给的礼物,而是为了换取由接受捐赠的机构给予利益而从而支付的,那么这些捐赠就被界定为商业收据,这就会被定义为接受捐赠的机构的应税收入。如果这些开支和费用完全是为产生收入而发生的,具有收入性质,并且没有被1947年《所得税法》禁止扣除,为产生这些被界定为是应税收入的捐赠而发生的相关开支和费用是可以在税务计算的时候来扣除的。


不是新加坡的居民公司,汇入新加坡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是否被认为是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公司是否在新加坡经营或从新加坡经营是需要判断其既定事实情况。对于在新加坡没有实际运营的非新加坡居民公司,IRAS将审查其事实和情况(例如,在新加坡成立公司的原因/目的、公司业务活动的性质、业务的控制和管理地点),以确定其收入是否需要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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