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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运营模式有哪些?

德国公司作为外资企业,要进入中国市场开展经营活动,可以采取成立德国公司国内办事处、品牌授权、在中国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等模式运营。

无论是哪种运营方式,申请人都需要办理德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德国公证律师公证、德国联邦行政管理局认证以及中国驻德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领事认证才能使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在中国合法使用,德国公司在中国投资运营的模式如下:


德国公司国内办事处

如果德国公司的在中国经营活动只是做业务联络,就只需成立德国公司国内办事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境外公司代表处可以不单独核算,也可以不单独进行税务登记。但国内办事处只起业务联络作用,不能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能单独与客户形成直接的购销关系。也就是说,只能花钱,而不能有收入。因此这种模式不适合德国公司到中国开展业务往来。


品牌授权模式

德国公司与中国公司通过签署授权协议的方式给中国的企业进行授权,由中国公司全权代理德国公司在中国的业务,为德国公司品牌做推广,借助德国公司品牌进行运营。这种方式能有效节约成本,因此也是德国公司在中国经营的常用操作模式。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以德国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投资,操作流程比以上两种方式要复杂一些。首先需要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外经贸委进行审批,然后是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

无论德国公司以哪种方式在中国投资运营,都需要对德国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包括公司注册证书,股东董事名册以及董事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公证认证,以证明其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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