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介绍
随着内地的开放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到海外或香港注册公司,作为发展海外市场的窗口。然后,再利用海外窗口公司到内地投资发展三资企业,形成“前店后厂”的格局,这样做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形象、赢得海外客商的信任,还可以享受到中国的优惠政策。合作合资企业是“三资”中的一种。
合资企业法要求投资外方至少投入注册资本的25%,一般对投资外方的投资没有最高上限,除非有关中国法律要求中方有最低投资份额(如限制行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外资企业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保税区企业不得低于200万人民币。双方可以以现金、设备、工业产权或其它形式投入各自的资金。一般,中方提供现金、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外方提供现金、建设物资、科技、设备。所有的投资都必须获得中国有关部门的批准,并获得有注册会计师资质的中国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报告。合资双方共同管理企业。董事会至少由三名成员组成,董事会对企业重大事务有决定权。合资双方共同负责董事的任命,根据合资双方的出资比例决定董事的组成。中国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资双方都可以选举董事长,如果一方出任董事长,另一方可以委任副董事长。
中外合作企业的概况
合作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企业法》管理,符合中国法人条件的,合作企业可以取得法人资格。合作企业也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如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对企业资产拥有全部所有权,但根据双方投资比例规定双方的责任。
合资企业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管理,该法于1979年出版,2000年最新修订。
外资独资企业是完全由外方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以海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一个股东以上)均能注册。中国的外资企业是在鼓励生产型企业的基础上形成的,因为此类企业产品以出口为导向,并能引进先进技术。但是,随着中国加入WTO,这种情况有所改变,更多的服务性的外资企业成立了,很多咨询管理公司、软件发展公司及贸易公司(目前只限制在保税区)相继产生。投资双方可以现金或其它形式出资。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或其它政府允许的出资形式。外方一般提供现金、科技、设备,中方一般提供土地或厂房。合作双方在合作合同中可以对各自的权利、义务、风险比例、合作期满后的所有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由商讨和规定。与合资企业不同的是,合作企业不要求出资比例与利润分配比例、董事出任比例一致。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作企业,需要成立董事会或共同管理委员会,决定并管理企业重大事务。如果中方委任董事长,则由外方委任副董事长。反之亦然。由投资双方商定合作企业合同条款,并获得有关部门的审批后,合作企业就成立了。有关成立程序与外资企业成立程序相同。
中外合作合资企业的优势
从外商投资的角度看,建立外资企业的优势有:
1、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2、具有独立的自理报关权,在设备及货物进出口享受优惠;
3、享受三减两免优惠政策;
4、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办事处一样有诸多限制;
5、直接利用中方资源,起步较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