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本文介绍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办理程序、材料准备以及法律依据。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条件是:
一、已办理(工商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二、通过拟设立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初审;
三、通过其他按照特定行业管理规定应完成的前置性审批。
所需提交的材料有:
一、拟设立外资企业(下称企业)的投资者签署的关于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
二、企业所辖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文件(呈批请示);
三、投资者签署的企业章程;
四、投资者签署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六、企业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者的委派文件;
七、企业场地来源证明(如租约及出租方物业产权证明等,复印件);
八、投资者材料
1.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司合法的注册证明。如以个人名义投资,提交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身份证明;
2.法定代表人(或个人投资者)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委托书;
3.董事会全体成员(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签字授权书(如有关申请文件由法人代表或个人投资者以外的人员签署);
4.由银行出具的投资者资信证明;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另有规定及审批机关认为必须的其它材料。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依据:
一、《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修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号);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一九九五年第6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一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