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
(一)外商投资项目的立项初审
投资者(或受委托人)可向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或各区、开发区的授权审批机关提出投资意向,并填写立项申请审核意见表交审批机关初审,同时办理企业名称登记。项目审核获准后即可交完整的申报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文件报审批机关。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审批机关接到投资者完整的申报材料,七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批准成立公司。投资者接到批准文件后,应于三十天内向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如申请用地自建厂房,应向市规划局提交设计方案,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并向土地局办理政府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和用地许可证等手续;待施工图完成后即向市建委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组织施工,工程验收交付使用后即可向土地局办理土地使用证。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提交文件
1、申请设立企业应提交的文件(一式三份,十个工作日)
(1)以中方名义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独资企业免提交);
(2)投资申请表(投资者签字,独资企业专用);
(3)外商投资企业合资或合作合同、章程(投资都签字,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5)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名单;
(6)投资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开业证明的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需出具个人身份证明影印件;
(7)投资者所在地的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8)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租赁(或购买)合同及其产权证明,或与市土地局或县区土地管理部分签字的用地合同;
(9)外商投资企业自用的主要进口机械设备、办公用品及交通工具清单(含品名、型号、数量、单价、总值);
(10)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应提交的文件(一式三份,十个工作日)
(1)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申请报告;
(2)按企业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通过的变更事项的董事会纪要或决议(董事签名);(凡涉及股权变更、投资额的变更、企业的合并、分立、合同、章程的修改、提前终止等重大事项均应董事会一致通过);
(3)批准证书原件及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审批部门认为必要的其它补充文件。
根据企业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1)名称变更: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2)地址变更:有关迁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合同)
(3)投资额变更:验资报告、查帐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增资)、完税证明(企业用税后利润转投资)
(4)投资者股权变更:
a、合同、章程修改条款
b、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式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转让方与受让方基本情况
(b)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
(c)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式
(d)受让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违约责任
(f)适用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g)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h)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
(c)企业查帐或报告
(d)中方投资者的主管部门对该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签署的意见
(e)以国有资产的中方投资者股权变更时,需提供由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资局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
(f)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
县区审批的项目,由我委核发批准证书
(四)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报程序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境外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境外企业设立已满两年以上;境外企业申请设立代表处前一年度的净资产不低于50万美元;在本市有固定办公场所;有能够在本市长期工作的人员。
申报程序
厦门市外商投资工作委员会初审通过后,方能正式办理租赁办公场所,聘用境内员工等手续,并持复审资料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资料(一份):
(1) 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加盖公章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表"(原件);
(2)由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加盖公章的委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原件)。首席代表一般由外方从境外委派,聘请国内人员须向对外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3)由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有关当局出具的有效的合法开业证书(副本);
(4)由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出具的企业前一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译中文);
(5)由与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书(原件、译中文);
2、复审资料:
(1)初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2)提供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的地址证明;
(3)提供厦门市对外服务部门出具的聘用境内员工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