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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还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2日对公司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向会议报告了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他说,草案原来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五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有的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部门提出,目前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已不采用只由一个股东作为发起人的方式,对国有企业改制可以不再作特别规定。草案据此作出了修改。

  草案原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方式,也可以采取由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募集设立方式。有些常委会委员对是否允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有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了这个问题。证监会提出,为了避免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风险和弊端,建议删去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但可以采用向机构投资者等对投资风险具有较强的识别、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股份的定向募集设立方式。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工商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则认为,现行公司法已经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方式,保留这一方式,有利于拓宽投资渠道,方便公司设立,促进经济发展。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允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募集和定向募集的方式设立,有利于适应投资者选择不同投资方式的需求,鼓励投资创业;同时,应当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据此,修改后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在保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设立方式的同时,增加了定向募集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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