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中募集设立的程序
1.发起人认购法定数额的股份;发起人在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及股份总数后,应当承诺购买一定数额的股份。所有发起人承诺购买的股份数额必须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公开募集股份;在发起人认购一定数额的股份后,其余股份应向社会公开募集。发起人在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依法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招股说明书,由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代销,由社会公众认股。
3.缴纳股款;发起人及社会公众认购股份后,应当依法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全部股款。发起人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时,必须对这些财产或者权利进行评估作价,以抵作股款,并且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权的法定手续,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其他认股人,在缴纳自己所认购股份的股款时,应当向代收股款的银行缴纳股款。
4.举行创立大会;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当依法召开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和监事,组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5.申请设立登记;董事会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公告。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起,公司即告成立。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