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北京代表处机构设立程序
一、外国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代表处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规定,凡设立在一年以上外国的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及经济团体、经济组织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审批(“设立一年以上”这个规定已经废除。现在任何先开设的外国公司都可以申请在中国登记成立代表处)。
机构设立后的活动只能涉及业务联系、产品介绍、市场调查、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不得从事直接性经营活动。
二、申请开设代表处需要提交的文件及办理手续
1、设立机构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外国企业背景、业务情况,代表处设立目的、业务范围、首席代表、驻在地址、设立期限等,申请书需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驻机构代表的授权书(提供原件)。
2、该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驻机构代表的授权书(提供原件)。
3、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有关当局合法开业证书的影印件(香港地区的公司除提供注册影印件外,另提供有效期内商业登记证书的影印件。美国公司除提供签署的公司开业证明外,还须提供章程复印件)。开业文件需经由中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公证。
4、 公司所在国或所在地区的银行提供的银行资信证明。资信证明中应注明公司注册资本和目前的存款位数及帐户开立或资金往来的信誉情况(明确表明银行与客户业务往来情况或信誉程度一般、良好、或令人满意)等内容,并由该行负责人或业务经理签字。
5、提供派驻机构代表的简历(首席和其它代表),要求详细、具体、真实、包括学历及工作简历,时间不能间断。每位代表提供四张黑白照片。
6、提供代表的身分证明。外籍人员提供所在国护照影印文件,港澳同胞提供回乡证及长期身分证的影印本。如国内人员出任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需先经过政府指定部门同意,出具证明文件。
7、提供涉外经营资格饭店、写字楼签署的办公地点租赁协议书影印文件,租期至少一年。如有必要向出租方索取北京市工商局签发的涉外证明。
8、中国台湾公司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台湾公司需设立一年以上,注册资本500万新台币以上,而且在中国大陆已有投资。除提供上述文件外,另需要提供公司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投资项目营业执照复印本。
9、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供中文译文。
10、如首席代表因故不能亲自到北京外经贸委取批准证书,需提供代批准授权书。
三、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四、领取工商注册证书后,办理下列手续
1、公安局办理登记审案及刻章
2、技术监督局办理企业代码证
3、外汇管理局审案及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4、银行开户(外汇帐户及人民币帐户)
5、北京市地税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6、国家税务局办理纳税登记手续
7、海关办理登记手续
8、选择外企服务部门办理雇佣人员的手续
9、劳动局办理外籍人员的就业许可及就业证
10、公安局办理外籍人员居留证及多次往返签证
注:每人提供2吋照片5张,如各部门有特殊要求,客户须与我公司积极配合。
五、变更及延期手续
机构在正常营运后,如发生变更(如名称、地址、业务范围、首席代表及代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一次批准有效期为三年,在到期前三个月办理延期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