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开设工厂/公司设立条件
外商投资中国有 1. 独资厂 2. 合资厂 3. 来料加工厂 4. 代表处 5. 保税区贸易公司 6. 商业公司六种型态可供选择。由於外商投资目的不同,所规划的投资方式也应有所取捨。例如设立中国代表处,不必资金到位,容易设立也容易除名,因此如果设立代表处即可完成商业目的,就没有必要设商业公司来营运。而过去以「大陆人头」违法经营的贸易公司可立刻「清盘」处理,改设商业公司从事批发、零售买卖业务,实為英明之举。
外商设立的来料厂不像独资厂有「董事会」「登记资本额」及「到位资金」完整的法人地位,登记的负责人也是中国大陆本地人士,本身没有发票,仅能与外资厂做「合同」购与销、转厂,在中国目前内销及内购两者比例日益加大的情况下,產生非常大的介入障碍,目前已渐渐式微,原先的「来料厂」大多改设「独资厂」。目前,除来料加工厂、合资厂需要大陆人士介入外,其它型态企业為外国个人100%拥有。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一人股东就可完成公司和工厂设立程式,也不用成立「董事会」,免除过去需假借人头设「董事会」的麻烦和困扰。在登记註册资本上,除代表处、子公司不必资金到位外,其他企业型态一般按法定7.3万美金(50万人民币)设置,具体到各个城市或地区要求大有不同。另外,外资企业投资的產业与地点不同,也将直接导致所获得税务优惠不同。
外资企业(含商业公司)法定最低註册资本额為7.3万美元(50万人民币),各地规定不同,如东莞為100万美元,深圳100万港币。
外商常驻中国代表处可透过外贸公司保税区仓库进行进出口贸易业务操作。
增值税纳税人分為一般纳税人(17%)和小规模纳税人(2009年1月1日起,由原来6% / 4%统一 调低至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凡年销售额超过100万元的生產性企业和年销售额超过180万的从事货物零售、批发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申请為一般纳税人。
高科技、环保节能、基础设施建设、农林渔牧等產业自获得第一笔收入起,前3年免徵企所税,第4-6年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徵收。2010年12月31日前新註册在西部12省(如广西、重庆、四川、陕西、云南等)3州的生產型企业可继续享有两免三减。
2008年1月1日起,中国内外资企所税统一合併為25%,符合条件的中小型微利企业税率為20%,高新技术企业和设在西部12省(如广西、重庆、四川、陕西、云南等)3州的企业為15%。2007年3月16前註册的外资企业,享有5年税务优惠过渡期(2008年后逐年按18%/ 20%/ 24%/ 25%)。
保贸公司申请分销权后可在区外设立子公司从事商贸业务。自2006年5月份起,大陆不得设立办事处,一律改以子公司形式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