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税务登记遗失补办
一、登记内容
对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登记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申请材料
(一)《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六、申请表格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