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会计服务 > 税务登记

深圳市税务登记遗失补办

    一、登记内容
    对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的处理
    二、设定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纳税人可直接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窗口申请。
    四、登记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申请材料
    (一)《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二)在公开发行的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
    六、申请表格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报告表》。
    上述表格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免费领取,或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www.szds.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登记申请受理机关
    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
    八、登记决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九、登记程序
    (一)纳税人备齐申请资料交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
    (二)税务机关审查;
    (三)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受理窗口领取审批文书。
    十、登记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登记证件及有效期限
    税务登记证件。
    十二、登记的法律效力
    凭领取税务登记证准予办理涉税事项。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

 

编辑推荐:
{dede:field.title/}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