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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注销税务登记

    (一)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情况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将进行税务清缴处理。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提交的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
    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三)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需填写的申请表格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表格可到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各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领取,或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互联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szds.gov.cn)。
    (四)业务受理部门
    主管区局(税务所)办税大厅的综合服务窗口。
    (五)办理流程
    1. 纯国税户应在国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纯地税户应在地税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国地税共管户应分别向国、地税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的先后顺序如下:企业所得税属国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国税注销登记;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辖的纳税人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先办理国税注销登记,后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2.纳税人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并到主管区局申请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
    3.纳税人办理完清缴发票和清缴税款后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前往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4.税务人员录入注销税务登记受理信息,并向纳税人发放受理回执。
    5.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
    6.纳税人凭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注销税务稽查(核准)后加盖同意注销意见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原注销受理回执及税务登记证到主管区局或主管税务所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注销核准手续。
    7.税务人员受理纳税人的注销核准申请后,收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并为纳税人开具《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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