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投资外商、工商登记办事须知一
一、申请立项
(一)需申报立项审批的立项范围
以下情形之一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到为要报批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申请立项:
1. 《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要报批或限制投资的项目;
2. 投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
3. 属于特种行业;
4. 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件目或专营项目;或
5. 需要配置土地资源。
(二)申请立项审批需报送材料
1. 《深圳市外商投资立项审批表》十份(至少两份原件,其余可为影印本,需投资者签字盖章);
2. 项目可行性报告五份(打印,申报单位盖章);
3. 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提交《深圳市新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简表》四份;
4. 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项目,附土地使用规划草图四份;兴办房地产、物业管理的项目,以自有物业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的项目,提交有关投资者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物业的有效文件影印本一份。
5. “三来一补”企业申请转型为“三资”企业的,需提交原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协议影印本两份(“三来一补”企业申请转型的,须在原到期前半年内提出申请,提前申请不予受理);
6. 申请设立酒店、酒楼、餐馆、娱乐场所、商场项目,提交政府国土部门批准的有关场地功能有效文件影本一份。
二、报批合同、章程需报送材料:
(一)市工商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使用证影印本一份;
(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提交投资方法定代表签字、盖章的企业合同、章程各五份;
(三)外商独资企业提交投资者法定代表签字、投资者盖章的《中国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表》一份(在工商部门直接申报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填写申请表),企业章程四份;
(四)投资各方的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影印本各一份。中方的应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且须由其注册地工商管理部门加盖准予复印的印章;
(五)外方的法定代表证明文件影印本一份;
注:外方的法定代表必须是能代表外方行使签字等职权的负责人。港澳地区的商业登记申请表,台湾地区的营业执照,外国或其它地区的有关注册登记证明,个人委托的香港顾问、中国驻外使馆公证或认证过的有关文书等,均可作为此类证明文件。
(六)凡中外各方非法定代表在申报表、合同、章程或其它文件上签署,必须出具有效的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七)《中外合资、合作、外资经营企业备案表》一份;
注:所有表格必须如实填写,复印文件必须与原件相符,如有失实,责任由申报单位和有关投资者自负。需要时,立项审批室的经办人有权要求申报单位出示有关原件。
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一) 领取企业法人执照需报送材料:
1. 申请登记表一份(含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字表、董事会成员名单、正副董事长委派书、正副总经理聘任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影印本)。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批准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3.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同、章程各一份(独资企业免合同)。
4. 合营中方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本一份(应由原登记机关盖章才有效),外方投资者有效的合法开业证明一份。
5. 使用场地的有效证明一份(租房合同或协议及购房合同或产权证或建筑许可证与工程竣工证或主管部门证明等);经调查人核准场地调查表一份(标准写字楼免场地调查表)。
6. 提交深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原件、影本各一份。
7. 名称使用证原件一份。
(二) 港、澳、台、外国企业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报送材料:
1. 深圳市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两份(原件一份、影印本一份);
2. 申请登记表两份(可到办理部门办公厅领取);
3. 申请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开业合法证明一份;
4. 申请企业委任驻代表机构人员的授权书及该人员的简历、身份证影印本两份;
5. 承办单位的推荐书一份;
6. 办公租房合同或有效的场地证明一份;
7. 场地调查表一份(标准写字楼免场地调查表)。
(三)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
2. 申请登记表一份;
3. 市政府原批文影印本一份(市工商局直接注册的除外);
4. 申请单位法人执照一份(影印本);
5. 场地使用证明或合同、场地调查表一份;
6. 负责人登记表一份;
7. 验资报告一份;
8. 董事会纪要一份;
9. 负责人任命书及身份证影印本一份。
(四)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办事机构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
2. 董事会关于设立办事处的决议一份(各董事签名);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影印本一份;
4. 场地有效证明或场地调查表一份;
5. 申请登记表一份;
6. 负责人登记表一份;
7. 负责人任命书、身份证影印本各一份;
8. 验资报告一份。
(五) 内地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深圳市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的门店、子公司)需报送材料:
1. 原审批机关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一份;
2. 原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函件正文一份;
3. 申请报告一份;
4. 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本一份(执照影本要原登记机关盖章后才有效);
5. 申请登记表、负责人登记表、负责人授权书、负责人身份证影印本各一份;
6. 场地使用证明及场地调查表各一份。
(六) 深圳市外商投资企业到异地设立办事机构或其它分支机构需要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2份;
2. 变更登记表2份;
3. 验资报告2份;
4. 董事会决议2份。
(七) 港、澳、台、外国企业来深圳承包企业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由承包方写);
2. 深圳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一份(正本);
3. 早班登记表一份;
4. 承包合同一份(经公证机关公证);
5. 承包方企业所在国或地区的注册证一份;
6. 发包方营业执照一分(影印本);
7. 负责人登记表一份。
(八) 港、澳、台、外国企业来深圳承包工程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由承包方写);
2. 申请登记表一份;
3. 承包方企业所在国或地区注册证一份;
4. 深圳市建设局资格审查证书一份;
5. 承包合同一份。
(九) 办理“三来一补”项目需报送材料:
1. 申请报告一份;
2. 批准文件正文一份;
3. 合同或协议书一份;
4. 申请登记表一份;
5. 来料方(外方)注册证及商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
6. 租房合同一份;
7. 中方营业执照影印本一份。
(十) 港、澳、台、外国银行在深设立分行需提交材料:
1. 中国人民银行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正本1份;
2. 申请报告一份;
3. 申请登记表2份;
4. 外国银行的注册证一份;
5. 负责人登记表一份;
6. 租房合同或其它有效证明一份;
7. 场地调查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