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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针对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

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沿海城市为24%,内地城市为33%);
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前二年免征收、后三年减半征收;
产品70%以上出口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当年可减按10%征收;
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企业所得税两年免、三年减半优惠期过后,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
其它类型企业:
(1)经营期15年以上、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2)经营期10年以上、外资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性企业,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1年免、1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3)经营期10年以上、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由总行拨入的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经申请批准,从获利年度起,可享受5年免、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税后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
经营期5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如属“两型”(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二、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一至第十二条,幷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共20种)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十三条全部出口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退,即自项目投产之日起,根据企业出口情况,每年返还已纳税额的20%,5年内全部返还。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生产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的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增值税、消费税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货物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或先征后退税。“免”税,是指免征该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企业可用购买国内原材料零部件所负担的进项税金抵内销货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一季度内抵扣不完的进项税金予以退税。“先征后退”税是指出口货物先按征税率征税,征税后按出口货物退税率退税。
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货物,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对外商投资鼓励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四、个人所得税

外籍员工将每月工资减4000元人民币扣除额后,按5-45%超额累计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在珠海经济特区金融机构储蓄存款所得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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