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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差异研究

  我国现有7家金融类公司在深、沪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为有效地揭露金融风险,我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金融类公司的年度报告需分别经境内外。因为境内外依据的会计准则不同,两者的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将研究分析这些差异是否合理,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改革是否在缩小这种差异。

  研究背景

  最近几年是我国会计标准变迁最剧烈的时期:1998年1月,财政部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于1998年在全国所有公司实施;2000年,财政部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即20号文),对贷款利息的会计核算方法做了重新规定;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并于2001年开始在公司实施。在这一系列制度实施后,我国金融类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是否有了显著提高,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是否明显缩小,这些都是反映我国会计制度改革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准。

  会计标准国际化效果的检验标准

  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资本市场全球化要求会计标准国际化,尽可能缩小不同会计语言之间的差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市场中,这必然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应尽可能地接近国际惯例。曲晓辉等(1998)的调查显示,60%的被访者认为制订我国会计标准的立足点应尽可能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从我国会计标准的目标取向来看,国务院等政府部门官员多次在不同场合表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见解。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纲要》明确表示,要建立适合我国国情、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的会计准则。财政部也认为,我国会计要成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建立新的会计体系。由于我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惯例仍然存在差距,使我们蒙受了高额资金成本,我国会计标准的制订应成为国际会计协调的重要方面(注:陈毓圭:《中国会计发展展望》,《会计研究》,1999年10期。可以认为,要通过国际资本市场筹集资金,又想减少双重披露的成本,出路在于加快会计标准的国际化进程。)。可见,完善我国会计标准的目标中应包含加速会计标准国际化,缩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距。

  从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结果来看,截至1999年底,纳入国际证券交易所联盟(FIBV)和欧亚证券交易所联盟(FEAS)统计的85个证券交易所中,已有67个证券交易所允许在本国或本地区发行证券的外国公司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2000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表示支持IASC的准则及其对会计实务的国际协调;2000年5月IOSCO要求跨国发行证券或股票须提供按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2000年6月欧盟要求其7000多家公司至2005年编制合并报表时必须采用国际会计准则;普华永道的一项调查显示,英国65%的CFO支持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可见,世界上主要国家和组织对国际会计准则都有较高的认同。

  就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标准来说,金融企业会计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适应WTO的要求,实现金融企业会计标准的国际化”(刘玉廷,2001)。由于金融业务的特殊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对于金融企业都有特别规定,我国也要求金融类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进行披露(周小川,2001)。在美国安然公司财务作弊案等一系列会计丑闻揭露后,国际会计准则更是得到了包括美国在内的众多国家的肯定,在全球会计协调中获得了广泛的支持。因此,以国际会计准则(IAS)作为我国金融企业会计标准国际化的衡量标准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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