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关于税收的规定
一、税收体系和制度
(一)联邦国家的分税制
德国是联邦制国家,其行政管理体制分联邦、州和地方(乡镇)三级。每一级行政管理有各自的职能和分工,为履行这些职能而产生的费用也由其承担。因此,德国纳税人所缴纳的税费并不统一划入联邦财政,而是实行分税制,即将全部税收划分为共享税和专享税两大类。共享税为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共有,并按一定规则和比例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分成;专享税则分别划归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作为其专有收入。近年来,随着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其对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财政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因此现在也有人认为应将欧盟作为德国税收体制中的第四级。在上述四级税收分享中,联邦所占的比重最大,其次是州,再次是地方,最后是欧盟。
德国税收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基本保持在21%—25%左右,总体上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德国各级政府共征收约30多种税。尽管税目繁多,但重点却十分突出:主体税种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二者分别占德税收总额的约三成和四成。其余各种税的总和占约30%。
表1:德国各级税收分享情况简表
|
主要税收来源 |
主要任务 |
联邦 |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分享增值税(又称销售税) ——分享营业税 ——团结附加税 ——矿物油税、电税 ——保险税 ——烟草税、烧酒税、咖啡税、汽酒税、葡萄酒与酒精饮料税 |
——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养老和失业保险) ——外交与国防 ——交通 ——货币体系 ——部分经济促进职能 ——科研(大型科研机构) |
州 |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益税 ——分享增值税(又称销售税) ——分享营业税 ——遗产税、机动车税、地产购置税、啤酒税、博彩税 |
——文化 ——大、中、小学 ——警察、执法、维护社会秩序 ——卫生体系 ——住宅建设促进 ——税务管理 |
地方 (市、镇) |
——分享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分享营业税 ——地产税 ——小税种:如狗税、饮料税、享乐税、渔猎税等 |
——水和能源供应、短途公共交通、绿化、市镇管网、垃圾清运 ——幼儿园和学校建设 ——社会救济 ——建筑项目审批,登记备案 |
(二)德国的税务机构
德国政府税务管理机构分为高层、中层和基层三个层次。联邦财政部和各州财政部共同构成德国税务管理的高层机构。联邦财政部主要通过其所属的联邦税务总局(Bundesamt für Finanzen)履行有关税收规划和管理的职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部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就税收政策、分享比例等问题进行协商,二者无指导或领导关系,系平级机构。
高等税政署(Oberfinanzdirektion)是德国税务管理的中层机构,负责辖区内税法和有关征管规定的实施,并就与税收相关的问题在联邦和州政府间进行协调,其辖区和所在地由联邦和各州协商确定。高等税政署内设分管联邦税和地税事务的多个部门。管理联邦事务的部门一般包括关税与消费税处、联邦财产处等;管理州事务的有财产税与流转税处、州财产处等。德国现有18个高等税政署,在巴符州、巴伐利亚州和北威州各设2个,不来梅州没有,其他州各设1个。
地方税务局(Finanzamt)是德国税务管理的基层机构,负责管理除关税和由联邦负责的消费税(Verbrauchsteuer)之外的所有税收。企业和个人报税、缴税和申请减、免、退税都需到注册地或居住地的地方税务局办理。
二、主要税赋和税率
(一)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所得税法》(EStG)。德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德国常住居民(在德有长期或习惯住所)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按其国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德国常住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通常仅按其在德国境内的收入缴税。
根据德国《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收入所得税征收的范围包括:
— 从事农业和林业的收入
— 从事工商业的收入
— 从事自由职业的收入
— 受雇工作所得
— 投资所得
— 租金收入和著作、专利等所得
— 其他收入
上述收入总额减去法律所允许的免税数额(7664欧元)后的余额,即为应税所得。
个人所得税是按超额累进税制征收的,目前的最低和最高税率分别是15%和45%(25万欧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适用最高税率的收入金额都因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和子女状况不同而各异。
德国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分期预缴、年终汇总核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征收,但对工资、利息、股息和红利等所得则采用预提法进行来源课税。个人所得税项下两个最主要的子税种是工资税和资本收益税。
1.工资税
工资税是个人所得税最重要的一种征收形式,工资税金额由税务部门制定的工资税对照表确定。在德国,雇主有义务在向雇员发放工资或薪金时代扣工资税。
在工资税对照表中,将纳税人分为6级。其中,单身、离异或虽已婚但长期分居的雇员属第1级;符合第1级条件的雇员,如与至少一个孩子同住且有抚养义务,则被归入第2级;已婚且未长期分居,但配偶无工作收入的雇员属第3级;已婚、未长期分居,且双方均有工作收入,收入高低接近时,可选择第4级;符合第4级条件的雇员夫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选择一个按第3级纳税,另一个按第5级纳税;对于从事两份以上工作的雇员,其第二份(及第三、四……份)工作的工资按第6级纳税。总的看,第3级纳税额最少,向上依次是第2级、第1级和第4级(基本相同)、第5级、第6级,现举例说明如下:
表2:工资税划分等级
年工资收入(欧元) |
须缴工资税额(欧元) |
|||||
第1级 |
第2级 |
第3级 |
第4级 |
第5级 |
第6级 |
|
10000 |
0 |
0 |
0 |
0 |
1453 |
1826 |
20000 |
2104 |
1764 |
0 |
2104 |
5236 |
5588 |
30000 |
5007 |
4597 |
1692 |
5007 |
9481 |
9895 |
40000 |
8442 |
7963 |
4452 |
8442 |
13985 |
14399 |
50000 |
12394 |
11846 |
7234 |
12394 |
18472 |
18886 |
2.资本收益税
资本收益税是对个人或企业纳税人获得的公司红利、存款及带息证券利息等的课税。德国公司向股东支付红利须代扣20%的红利税,在支付银行存款、固定利息债券和其他带息有价证券产生的利息时要征收30%的利息税(从2009年起降至25%)。
(二)公司所得税
公司所得税又称公司税或法人税,其法律依据是《公司所得税法》(KStG)。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成立的企业是德国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公司所得税纳税主体分为无限纳税人和有限纳税人,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在德国境内的公司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凡总部和业务管理机构不在德国境内的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在德境内所得纳税。
公司所得税属联邦税,公司所得分红前后的税率现统一为25%。公司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与个人所得税类似。
(三)团结附加税
1990年两德统一后,为支付统一带来的财政负担和加快东部地区建设,于1991年开征此税。原计划为临时税收,1993年曾一度废止,后于1995年恢复。个人和公司均是该附加税的征收对象,其税基是同期个人和公司应缴纳的所得税税额,税率为5.5%。
(四)营业税
营业税是由地方政府对企业营业收入征收的税种,其法律依据是《营业税法》(GewStG)。所有在德国经营的企业都是该税种的征收对象,不论其企业的法律形式是人合公司还是资合公司。该税的税基是企业当年的营业收益,根据《公司所得税法》计算出的利润经过《营业税法》规定的增减项修正后计算得出。
营业税的税率确定方法比较特殊,先由联邦政府确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再由各地方政府确定本地方的稽征率(Hebesatz),税率计算公式如下:
税率指数×稽征率 税率指数×稽征率
-------------------- ÷ (1+ -----------------------)
10000 10000
目前,德联邦政府确定的税率指数是5。各地方政府确定的稽征率一般在300至500之间,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490,汉堡为470,汉诺威为460,杜塞尔多夫为455,科隆为450,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420,柏林为410。这样,企业承担的实际营业税税率约为20%左右,其中法兰克福和慕尼黑为19.68%,汉堡为19.03%,汉诺威为18.70%,杜塞尔多夫为18.53%,科隆为18.37%,不来梅和斯图加特为17.36%,柏林为17.01%。
近年来,德部分地区通过降低稽征率以减轻当地企业的营业税税负,并以此作为促进新企业建立和吸引外来投资的一项优惠措施。
(五)增值税
增值税属共享税,是德国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征收范围涉及商品生产、流通、进口环节和服务等领域。
德国的增值税体系要求由最终消费者实际承担增值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的税务负担。增值税采取发票扣税法征收,一般税率为19%,部分商品(如食品、农产品、出版物等)税率为7%。原则上对所有在德国国内发生的产品和服务交易均须征收增值税,但对有些商业活动予以免税,如出口、部分银行和保险业务。
增值税税基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净价。在德国,所有货物和服务的商业交易都要开具发票,发票上要列明货物或服务的价格(净价),适用的增值税率、税额和最终含税价(总价)。货物或服务购买者所要支付的就是发票中列明的含税总价。
企业在出售产品或服务之前通常需购买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用于再加工或应用(而非自己消费),购买时支付的款项中也包含了增值税。这一部分预交的增值税可在该企业每月或每季度申报应纳增值税税额中扣除。
(六)地产税
德地方政府每年向在其辖区内的房地产所有者征收地产税。地产税又分对农林业用地征收的“A类”和对其它用地征收的“B类”两种,税基是根据评估法确定的房地产价值(该地产价值由各地税务局确定,每6年核定一次,与市场价格无关),税率的确定过程与营业税类似,也是由德联邦政府制定统一的税率指数(Steuermesszahl),然后由各地方政府自行确定稽征率(Hebesatz),二者的乘积即是地产税税率。
对于A类地产税,全德统一的税率指数是6‰,2003年全德各地方平均稽征率是282%;对于B类地产税,根据房地产种类不同,西部地区的税率指数一般在2.6‰至3.5‰之间,东部地区的税率指数在5‰至10‰之间,2003年全德各地方B类地产税的平均稽征率是418%。
(七)地产购置税
在德国境内进行房地产买卖需缴纳地产购置税。该税税基是地产交易标的物的实际交易价格或依法估定的价格,税率是3.5%。
(八)其他有关税种
除上面提到的主要税种,我企业在赴德投资经营时常会遇到的税种还包括机动车税(Kraftfahrzeugsteuer)、矿物油税(Mineralölsteuer)和保险税(Versicherungsteuer)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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