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2宗平安员工股纠纷案移送深圳福田法院
中国平安与老员工新一轮的“讼战”近日打响。据证券时报记者从多方了解,截至4月初,已有多达142宗的中国平安股权确认纠纷案陆续被全国各地法院按属地原则移送至深圳福田区法院。记者了解到,双方争议的核心在于上述平安老员工能否确认为平安集团的自然人股东,从而避免承担以法人减持方式导致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税赋,以及避免由此造成平安老员工的最终收益大幅缩水。
不过,从过往已判决的6宗类似诉讼情况看,相关原告的请求均被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
142宗诉状初步合议
日前,有49名小股东到场的中国平安股权确认纠纷案在深圳福田区法院开庭。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目前法院对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并完成初次合议。根据常规程序,案件将从立案时起的3个月内宣判。
相关人士透露,截至4月初,在深圳福田区法院汇总的“出资老员工诉被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芝新豪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的同类案件共计142宗。其中,由福田区法院直接受理的58宗,外地法院移送的84宗。上述人士同时表示,至今福田区法院仍陆续收到诉状。
从上述案件被起诉的对象看,被告为新豪时公司和平安集团的有78宗,包括平安人寿及其各地子公司为被告的案件有74宗。
而从诉求上看,则主要分成三类:一是要求确认老员工为平安集团合法自然人股东;二是要求确认老员工拥有平安集团A股及相应股票数量,让平安方面将“非法代持”的股票过户到老员工名下;三是要求平安集团及平安人寿或其子公司对老员工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利益之争引发数年矛盾
从法院统计的情况看,平安老员工股权诉案集中爆发于2010年3月份限售股解禁之后。
按照2010年时的解禁方案,作为中国平安员工两大持股平台的新豪时和景傲公司,在5年内通过二级市场公开出售和大宗交易相结合的方式减持平安A股,减持后,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收益分配给权益持有人。而按照法律规定,深圳企业所得税税率2010年为22%,2011年为24%,2012年后为25%,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两税合起来最高税负超过40%,这也导致出资员工最终能够实现的利益与中国平安股票市价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
而在2010年7月,新豪时和景傲公司悄然将注册地由深圳迁至西藏。在外界看来,这是两家公司决策者借助西藏目前的优惠税收政策,采取的避税之举。不过,即便享受着国内较优惠的税率,凭借减持股份所得的巨额收益,这两家公司在西藏纳税企业排名上仍位居前列。
西藏国税局4月10日公布的《2011年度西藏纳税百强排行榜》显示,新上榜的新豪时和景傲公司,一跃成为2011年纳税的状元和榜眼,分别缴纳各项税收6.1亿元和4.8亿元。
虽然出资员工对于确权有着殷切的要求,但中国平安方面则称,平安集团成立之初,由于国家法规限制个人投资保险业,于是采取了如此形式——即由员工向平安工会出资,平安工会投资新豪时公司,新豪时公司再以法人名义投资平安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当时投资的员工仅是平安工会的成员,至多可认定为新豪时公司的股东,但不是平安集团的股东,是间接持股关系。平安集团和新豪时认为老员工诉请并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过往诉讼均被驳回
记者了解到,其实在4月9日福田法院开庭前,全国各地法院曾受理了一批有关平安集团老员工起诉新豪时公司的案件。
记者从多方了解的情况是,已判决的案件共计6宗。其中包括,陈英诉新豪时公司、平安财产保险永州中心支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肖平诉新豪时公司、平安人寿保险重庆子公司、平安人寿保险工会工作委员会股东权纠纷案;包伟诉新豪时公司、平安人寿保险、平安人寿保险重庆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曹宏伟诉新豪时公司、平安财产保险锦州中心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张继英诉新豪时公司、平安财产保险滁州中心支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赵辉诉新豪时公司、平安人寿保险济南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案。这6宗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均被法院以判决形式驳回。
一位在4月9日由北京乘飞机到深圳出庭的中国平安老员工对记者表示,这次庭审的结果有可能不如愿,但仍会申诉到底。
据记者了解,福田法院方面已形成初步的处理意见,但有关方面拒绝对具体内容作明确表态。相关法律人士表示,如果双方有一方对判决不满意,可在判决后15天内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
链接
新豪时公司与景傲公司
平安的老员工以工会的名义通过新豪时公司、景傲公司投资到中国平安集团及其下属公司。
新豪时公司前身是深圳平安综合服务(平安职工合股)公司。中国平安工会和景傲公司,分别持有新豪时公司95%、5%股权。截至2006年底,新豪时公司共持有平安集团3.9亿股,持股比例为6.29%。
景傲公司于1996年成立,平安证券工会、平安分别持有其80%、20%的股权。2004年12月,景傲公司以转让方式取得平安集团3.3亿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