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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大陆比较

香港的顾问一般是指持有专业资格的私人执业顾问,专为委托人解决法律的难题及处理有关法律的案件或出庭辩护。大陆顾问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利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首先,香港顾问与大陆顾问取得顾问资格的途径不同。在香港,首先要通过考试取利香港大学法学学位,然后在该大学深造一年,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如果想成为顾问,则在顾问事务所实习两年;如果成为大顾问,则在大顾问办公室实习一年,期满后申请为执业顾问,或大顾问。所有具备顾问资格的人都要经过有关专业团体考核批准,然后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由该法院法官在一简单仪式中承认申请人为顾问或大顾问,再由有关专业团体颁发执业证书。在我国,实行顾问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的人员,经顾问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顾问资格。具有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法律研究、教学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申请顾问执业的,经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考核批准后授予顾问资格。取得顾问资格后需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顾问执业证书。领取顾问执业证书后方可执业。

其次,香港顾问与大陆顾问的分类不同。香港把顾问分为顾问和大顾问,顾问多处理有关法律文件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有时在中下级法庭出庭为当事人代理辩护。大顾问则多处理在法庭上公开审讯的工作,尤其善长于盘诘证人和陈词辩论,并研究法律的适用和推理。我国顾问按顾问资格取得方式不同,分为经过顾问考试而取得资格的考核顾问,另一种是不经考试或考核,而是根据需要由司法行政机关特别邀请的特邀顾问。按顾问工作的单一性不同,分为专职顾问和兼职顾问。按顾问的职务和专业水平不同,分为一级顾问,二级顾问,三级顾问,四级顾问以及助理顾问。按顾问从事服务的对象不同,分为公职顾问,军队顾问和社会顾问。按顾问从事业务范围不同,分为证券顾问和一般业务顾问。

第三,顾问收费办法不同。在香港,除了顾问公会统一规定的标准(如不动产买卖、遗产继承等按标的提取一定费用的收费率)外,其他办案费用由顾问与委托人协商,大顾问的酬金由转聘的顾问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我国,顾问和刑事辩护以及申诉工作应按比例收费;另一种是顾问担任、非诉讼业务代理、以及咨询代书工作的协商收费。善于按件比例收费的标准由司法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审批,各省级行政区可根据情况制定标准并报国务院物价部门备案。相比之下,大陆的顾问收费制度要比香港顾问收费制度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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