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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并注册

问:是否可将两项商标注册(相同的标志且卸弃的条件也相同),其中一项在2014年2月2日到期(注册日期是1993年2月2日),另一项是在2003年5月18日到期(注册日期是1996年5月18日),合并为单一项"多类别"注册?如可以,则注册日期是哪天?何时需续期?

答:可以。如合并两项商标,注册日期将是1996年5月18日,合并商标的到期日是2003年5月18日。则该合并商标应于到期日前续期。

问:如果数项注册有不同的卸弃条件,可否将之合并为单一项的注册?

答:不能。这数个注册不可合并,因为它们根据《商标条例》所提供的保护均不同。

问:合并后的注册会否有新的编号,或新的注册证明书?

答:合并后的注册会有新的编号,但不会有新的注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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