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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合并注册申请

问:合并注册申请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商标规则》第28(2)条规定了将独立的注册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申请的条件,即申请:1) 涉及同一商标; 2) 声称《商标条例》下的相同保护;3)有相同的申请日;以及 4)在申请时以同一人的名义提出。

问:如关于同一商标的三项注册申请中只有两项具备同一申请日,是否可将此三项申请合并?

答:只能将具备同一申请日的两项申请予以合并。

问:可否把数项转换后的申请合并为单一项的多类别申请?

答:如果那数项申请是关于同一商标,仅是类别不同的话,是可以的。请提交表格第T4号将已转换的申请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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