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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的共同拥有权

(1) 凡某一商标是以超过1名人士的姓名或名称共同注册,则除非有任何相反的协议,否则他们每人均在该注册商标中占相等的不分割份数。
(2) 凡超过1名人士凭借第(1)款或其他规定属某一注册商标的共同拥有人,则第(3)至(6)款适用。
(3) 除非第(4)款另有规定或有任何相反的协议,否则每名共同拥有人均有权为其本身的利益,在无须得到任何其他共同拥有人同意和无须向任何其他共同拥有人作出交代的情况下,由他或其代理人作出若非有本款规定即会构成侵犯有关注册商标的任何作为。
(4) 注册商标的单一名共同拥有人不得在未经每一名其他共同拥有人的同意下─

(a) 批予使用该注册商标的特许;或
(b) 将他在该注册商标中所占的份数转让或作押记。
(5) 注册商标的任何共同拥有人均可根据第III部(注册商标的侵犯)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但除非每一名其他共同拥有人均加入作为原告人或被列为被告人,否则单一名共同拥有人不得未经法院许可而继续进行该项诉讼。
(6) 除非按第(5)款所述被列为被告人的共同拥有人参与该等法律程序,否则他无须承担该项诉讼中的任何讼费。
(7) 本条并不影响应由一名注册商标的共同拥有人单独提出的申请而批予非正审济助。
(8) 本条并不影响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的相互权利和义务,亦不影响他们作为受托人或遗产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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