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了解香港 > 香港商标

侵犯注册商标的作为

(1)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相同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志,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2)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

(a)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的标志;及
(b) 就该等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标志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3)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
(a)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相同或相类似的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及
(b) 就该等其他货品或服务而使用该标志相当可能会令公众产生混淆,
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4) 凡某商标已就某些货品或服务而注册,如─
(a) 任何人在营商过程或业务运作中,就与该等货品或服务并不相同亦不相类似的货品或服务而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b) 该商标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及
(c) 该标志的使用并无适当因由,且对该商标的显著特性或声誉构成不公平的利用或造成损害,
则该人即属侵犯该注册商标。
(5) 就本条而言,任何人如─
(a) 将标志应用于货品或其包装上;
(b) 在标志下要约售卖货品或为售卖而展示货品;
(c) 在标志下将货品推出市场;
(d) 在标志下积存货品以作要约售卖或为售卖而展示或推出市场的用途;
(e) 在标志下要约提供服务或提供服务;
(f) 在标志下输入或输出货品;或
(g) 在商用纸张上或广告宣传中使用标志,
即属使用该标志。
(6) 尽管有第(5)款的规定,任何人如将注册商标或与某注册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应用于或安排将该等商标或标志应用于拟用作下述用途的物料上─
(a) 用于标签或包装货品;
(b) 作商用纸张之用;或
(c) 用于货品或服务的广告宣传,
而该人在该商标或该标志如此应用时,知道或有理由相信该项应用并没有获得该注册商标的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授权,则该人须视作为使用该等侵犯该注册商标的物料的一方。

编辑推荐:
{dede:field.title/}

推荐

我们的优势

全球47个地区设有办事处 (部分地区)

典型客户案例

tricor卓佳 | 瑞丰德永服务客户

客户反馈

  • 殷先生 富来森集团经理

    瑞丰德永让我更加专心于产品和团队,服务非常专业。和瑞丰德永合作,省心!
  • 纪萤 贝塔斯曼集团董事

    专业的服务,专业的知识,瑞丰德永,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 罗先生 GAITELY经理

    在这次的服务过程中,现在的商务人员服务细致,专业认真,达到了我们的工作要求,十分满意。
  • 李先生 海康威视总经理

    工作态度严谨,各阶段进度把握合理,准确地满足了我们对该项目的要求,希望未来有更多方面的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