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了解香港 > 香港商标

“驰名商标”的涵义

(1) 在本条例中凡提述有权根据《巴黎公约》获得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的商标,均须解释为提述驰名于香港并且属于符合以下说明人士所有的商标

(a) 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的国民,或以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为居籍或通常居住于任何巴黎公约国或世贸成员的人;
(b) 拥有香港居留权的人;或
(c) 在任何巴黎公约国、世贸成员或香港设有真实而实际的工业或商业机构的人,
不论该人是否在香港经营业务或拥有任何在香港的业务的商誉。
(2) 处长或法院在为施行第(1)款而决定某商标是否驰名于香港时,须顾及附表2。
(3) 在本条例中凡提述驰名商标的拥有人,均须按照第(1)款解释。

编辑推荐:
{dede:field.title/}

推荐

我们的优势

全球47个地区设有办事处 (部分地区)

典型客户案例

tricor卓佳 | 瑞丰德永服务客户

客户反馈

  • 殷先生 富来森集团经理

    瑞丰德永让我更加专心于产品和团队,服务非常专业。和瑞丰德永合作,省心!
  • 纪萤 贝塔斯曼集团董事

    专业的服务,专业的知识,瑞丰德永,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
  • 罗先生 GAITELY经理

    在这次的服务过程中,现在的商务人员服务细致,专业认真,达到了我们的工作要求,十分满意。
  • 李先生 海康威视总经理

    工作态度严谨,各阶段进度把握合理,准确地满足了我们对该项目的要求,希望未来有更多方面的紧密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