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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规范税务登记证注销管理的几点建议

 

  税务登记证可以说是纳税人的“身份证”,是纳税人向外界展示“身份”的重要证件,也是纳税人接受税务管理、承担纳税义务和享受有关纳税权利的证明,在税收征管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当前,在税务登记证的注销方面存在四项突出问题:一是“自然”注销。有的纳税人当经营失败时,为了逃避责任,往往不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证就一走了之,或在办理注销过程中因税款未缴清或发票未核销等问题后就“自然蒸发”。二是“自动”注销。有的纳税人在经营状况差、经营场所拆迁等原因,不按程序向税务机关报告,就“自主”停业、自动消失,加大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监控的难度。三是只注销税务登记证,不注销银行账户,并利用这些账户搞不法经营,偷逃税款。四是假注销。即纳税人办理注销登记并不是真不存在,而是通过注销登记,变更纳税名称等手段,成立新的纳税企业,从而达到逃避法律责任、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如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针对当前税务登记注销中存在的突出性问题,笔者建议:

  首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国、地税部门之间要加强信息交流,以及与工商等部门的信息联系,建立定期通报或联网协作制度,按月及时核对税务登记证的信息情况;国税稽查部门要加强与征管部门的沟通,制定预警机制,以提请其加强对这部分纳税人税务登记证的监控,做到防患未然。要积极与街道、社区、乡镇等协税护税组织配合,及时堵塞税务登记证管理中的漏洞,提高税务登记证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加强对税务登记证的动态监控。征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地域分布特点,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实行划区分片、责任到人的管理方法,确保税务登记证所载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要加强对纳税人在按程序注销等方面的税法宣传,培养纳税人依法正确使用税务登记证的行为和意识。

  再次,加强日常的检查工作。征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日常检查,一是对消失的、不存在的纳税人,要及时查找原因,确因停业或不经营的,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注销或非正常户认定等;二是对新办企业,要加大企业所得税任务指标考核力度;三是对注销了税务登记但银行账户仍存在的纳税人,要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注销企业的银行账户进行检查;四是对通过注销登记,变更企业或法人名称等手段成立的新企业,要严格盘点注销企业存货,强化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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