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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紧急通知

  为加强国、地税部门联合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省局要求,经与市国税局商定,现将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迅速贯彻落实,对不明确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征管科反映。

  一、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换发,由国税局负责办理。

  二、按照税收征管法属地管理的原则。总公司和其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同一地,并且非独立核算的,可以不办理税务登记证,不在一地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依法接受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或换发税务登记证。

  三、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户的工商执照、身份证、经营范围不相符的,应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后,再换发税务登记证。

  四、纳税人有营业执照但是没有年检的,可换发税务登记证。纳税人营业执照过期,不能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先于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可告知纳税人限期更正。

  五、在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纳税人没有或无法提供房产证明的,只要有租房协议的,可以换发税务登记证。

  六、外地纳税人持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在本地经营的业户,在换证期间只验证,不换证,换证工作结束后再办理。

  七、因纳税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办证或换发,必需按规定予以罚款处理,国、地税务局对此处理应体现“一事不二罚”,在税务登记表附属栏中应注明罚款收据票号。因税务部门原因造成的延误,不予处罚。

  八、税务登记表中,经营行业栏,应按规定的国标填写,经营的行业代码应填写正确。

  九、换发税务登记证期间,国地共管户资料传递有关问题。纳税人应认真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及有关资料,应经国地税两家税务机关核实无误后,资料再进行传递,如有涉税问题,应处理后再换发税务登记证,任何一方在另一方没有核实审验后不可自作决定。

  十、收费标准:正本外框6元/个、正本芯3元/个、 副本外套4元/个、 副本芯2元/个,相应的定额完税证(分项)正在印制。对2006年元至7月的底的新办户在换发中不收取工本费;持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已享受一次减免的,不再减免工本费,应做好登记。

  十一、正本外框省局拟订统一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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