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证变更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证件、证明、资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1)在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并按照规定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在主管税务机关或税务登记受理处领取并按照规定填写好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
(2)工商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件;
(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