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重新税务登记说明
一、业务概述
对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由于恢复生产经营,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又重新纳入管理,或跨区迁移纳税人迁入时需对其进行重新税务登记。
二、法律依据
无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1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无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1.对于已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的纳税人,应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2.对于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应于重新纳入管理之日申请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3.对于已注销的迁移纳税人,应当在原税务登记机关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重新税务登记。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2)按照税务登记事项审核提供的附送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2.核准
对经审核无误的,核准纳税人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在其报送的《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章,在系统中录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核准表》。
3.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