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适用于增值税)
一、业务概述
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享受减免税优惠。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无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办结时限: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合法、真实、有效。
2.审核、录入资料
(1)审核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是否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不需要的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2)《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审核纳税人《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填写内容与附报资料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
(4)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5)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
符合条件的,通过系统正确录入《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信息,同时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CTAISV2.0)或《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CTAISV1.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审核无误后,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后,对其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
1.案头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纳税人提供的有关部门颁发的认定证书或批准文书与申请的减免期限是否相符;
(2)纳税人申请的减免事项(减免方式,减免额度,减免幅度,减免期限)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
2.实地调查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
根据上述审核和调查的情况,确定审批意见,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一份《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送达纳税人,将有关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