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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合谋的博弈分析与防范机制设计

 建立普惠和激励机制,激励纳税人照章纳税  

 
  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应建立一个符合人类本性的无偿占有私人财富的制度。因为只有符合人类本性的制度,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也才具备实施的可能性。因此,应将符合人类本性的普惠机制引入税收活动中,创建良好的纳税环境。  
 
  所谓普惠制就是将税收制度与社会各领域的制度作为一个社会的整体性制度对待,各项制度之间协调运作,一个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其他一项或几项制度的完善。或者说,如果一个纳税人经过税务机关的审核批准,被认定有优良纳税记录并获得税收征管优待资格,那么这个纳税人在其他各领域的行为也可以得到优惠的制度。通过普惠制的实施,引导纳税人形成良好的纳税理性,自觉照章纳税而放弃税收合谋等不遵从行为。而社会对于已形成良好纳税理性的人,也应当给予便利性、服务性的优惠回报。  
 
  奖励机制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良好表现作出高度评价或给纳税人授予荣誉称号。从人性的角度出发,人们在满足生存等基本生理需要之后,对名誉、地位、威望、获取社会的认同等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就会凸显出来,因此应当建立税收活动中的奖励机制。这种奖励机制可以包括:根据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情况,对纳税数额较大的纳税人予以大力表彰,制作奖励纳税人的广告;对纳税记录优异的经济组织授予纳税先进单位的称号;对纳税记录良好的纳税人授予相应等级的税务勋章;开设各种民主治税渠道,奖励纳税人积极行使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总之,把税收与个人就业、升职、执照、出国、消费、继续深造等联系起来,为纳税人提供实实在在的方便和激励。  
    
  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加大税收合谋成本  
 
  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打消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动机。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是为了获得更大的效用,但如果他合谋反而会降低他的效用,他就不会进行合谋了。因此增大对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惩罚值就可以满足这一要求。增大惩罚值有两种途径,即增大惩罚力度和增大披露的几率。增大惩罚力度可由立法机关来改变量刑的轻重,提高几率则是由个人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来体现的。在这样的机制设计下,应该能降低征税人和纳税人进行合谋的行为。  
 
  进一步考虑,如果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已经存在有合谋行为,并且形成了一个稳定的合谋体,那么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来击破这个合谋体呢?可以借用“边际”概念进行分析,如果合谋体中的一员脱离并检举参与合谋的其它人的话,他就可以获得更大的效用(即进行合谋的机会成本很大),那他就会放弃合谋行为,转而检举合谋。公式如下:税收合谋所获得的预期净效用=税收合谋所获得效用一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税收合谋被披露以后的惩罚期望值=惩罚力度×披露几率。税收合谋的机会成本=MAX(检举合谋得到的效用;不进行合谋得到的效用)。当增大合谋的机会成本后,既有的合谋体也变得不稳定了。这是因为率先披露者将获得更大的效用。尽管参与合谋的征税人和纳税人在私下里能统一口径,继续组成一个稳定的合谋体,藉以追求更大的长期利益,但只要他们所能获得的预期利益累计折现值要小于检举所带来的奖励效用,合谋体就不会稳定。  
 
  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的目的在于降低税收合谋的诱惑力。征税人和纳税人是否合谋,取决于合谋的获利与惩罚力度的比较。当收益大于处罚,征税人和纳税人的优势策略是合谋,即无论如何都将选择合谋;只有当处罚大于收益,征税人和纳税人才有可能选择遵从税法,两者的差额越大,则合谋的概率越小。要有效维护税收秩序,不仅要对税收合谋者进行查处,而且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以减少征税人和纳税人面对诱惑的合谋欲望;另一方面,应尽可能降低合谋获利的可能性,完善各项法规,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和信息化程度,不给合谋者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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