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应遵守的相关规定

在当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国内企业出海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路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迈出国门,境外上市逐渐成为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境外上市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而外汇合规是监管部门对境外上市备案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由于我国是有一定外汇管制的国家,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资,境内外的资金不可以随便进出,需要遵守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外汇管制的要求,因此关于37号文登记及O...

宽严相济:37号文备受关注

宽严相济:37号文备受关注

在当前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国内企业出海已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实现国际化战略的重要路径。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迈出国门,境外上市逐渐成为企业扩张的重要手段。在企业境外上市活动中不可避免地涉及跨境资金流动,而外汇合规是监管部门对境外上市备案的重点关注领域之一。


由于我国是有一定外汇管制的国家,无论个人还是企业投资,境内外的资金不可以随便进出,需要遵守国家对个人和企业外汇管制的要求,因此关于37号文登记及ODI投资备案的相关运作手续应运而生。


宽严相济:37号文备受关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文,下称“37号文”)清晰地反映了外管局对待返程投资的最新监管思路,即“跨境流出按对外直接投资(ODI)管理,跨境流入按境内直接投资(FDI)管理”,并以此为基础重新界定境内居民返程投资外汇管理的尺度及范围。由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一直是国内民营企业境外私募融资及海外红筹上市的热点和难点之一,37号文一经颁布就引起了业界的密切关注。


而在此之前,关于返程投资外汇登记的规定是2005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37号文对监管范围、特殊目的公司范围、境内居民境外投资、融资以及返程投资、股权激励计划登记、各项登记程序、处罚依据与措施等方面均进行了较大调整。


“假外资”空壳企业被罚逾1863万元

“假外资”空壳企业被罚逾1863万元

目前,中国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唯一的合法通道是按照“37号文”进行外汇登记,否则不合规甚至可能违法,会受到相关处罚。

6月24日,青岛兴信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因“违规汇入资本金12笔”,被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91.63元,罚款1863.89万元。

6月2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称,该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经青岛市分局调查发现,该企业具有“假外资”空壳企业典型特征,如无生产经营痕迹、无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仅为挂名并不参与公司实际经营、境外股东公司实控人为境内个人、资金快进快出等,资金汇入后通常快速结汇全额转移到疑似地下钱庄控制账户,形成循环操作。

由于该企业违反了汇发〔2014〕37号文的有关规定,存在非法汇入行为,违法金额合计28830000美元(折人民币186389955元)。对此,青岛市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其非法汇入金额10%的比例对其进行处罚,共处罚款18638995.5元,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对该公司因非法汇入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591.63元依法予以罚没。


被罚案例越来越多,监管越来越严格

被罚案例越来越多,监管越来越严格

近几年来因37号文被罚的越来越多:

2024年5月,外汇局青岛分局处罚青岛蓝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香港股东,因违反37号文规定并向境内汇入资金,被罚1810万元,没收442元。

2023年11月,外汇局深圳分局处罚的林某,因设立海外公司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又发生资金流出行为,按照“逃汇”被罚了185.9万元。

2023年6月,外汇局江苏分局处罚的两例陈某和黄某,两人都是设立海外公司和向海外公司出资前未办理37号文外汇登记,且合并有“变相买卖外汇”行为,被罚了127.45万元和93.64万元。

2023年9月和11月,外汇局宁波分局处罚的两例境内企业“假外资”,未按规定37号文办外汇登记,或/及未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Q制人信息的情况下,又向海外公司违规汇出资金,被罚了69.3万元和86.5万元。

......

这些巨额罚单,再次为不做37号文外汇登记的企业敲响了“警钟”。随着监管的不断加强,合规性已成为企业运营的重中之重。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特殊目的公司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

1.37号文第七条指出

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融资资金如调回境内使用的,应遵守中国外商投资和外债管理等相关规定。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现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手续,并应如实披露股东的实际控制人等有关信息。

2.37号文第八条指出

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调回境内的,应按照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资本变动外汇收入调回境内的,应按照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3.37号文第十五条指出

境内居民或其直接、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通过虚假或构造交易汇出资金用于特殊目的公司,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将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五)项进行处罚;

1)若发生资金流出:

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2)若发生资金流入或结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Richful瑞丰提醒

对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请您千万不能忽视“37号文”登记,应正确了解相关规章内容以及操作流程,选择专业顾问协助完成“37号文”的登记,合法合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够解决境外融资和返程投资的合规性问题,在境外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才能够被顺利回调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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